关于印发《松江区土方消纳场所、暂存中转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9-18
- 发布日期:2025-07-11
各相关部门、各街镇(经开区):
根据工作需要,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制定了《松江区土方消纳场所、暂存中转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松江区财政局
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1日
松江区土方消纳场所、暂存中转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工程土方(以下简称土方)消纳平衡机制,加强政府对资源性指标的统筹调配,支持市、区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土方应急消纳能力,强化土方全过程闭环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16号市政府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4〕56号)《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沪绿容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土方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土方处置须纳入绿化市容部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范围。
消纳场所(以下简称卸点)是指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相关管理要求并已完成备案,接入“上海市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的可供土方回填、处置的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卸点,从功能上分为一般卸点和中转卸点。一般卸点是指利用集体土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一次性受纳土方的场所,包括含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土方回填工程;中转卸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回填类以外利用集体土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设置的暂存和中转土方的临时场所。一般卸点和中转卸点从权属和管理层级上分为区级和镇级(含街道、经开区,下同)。以上卸点的消纳使用由区土方工作专班消纳调度组统筹调配。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列为市、区重大工程的项目,以及经区土方工作专班确认,涉及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其他重点项目,项目主体依法通过市场化途径无法消纳的出土需求,通过统筹调度机制予以消纳保障。
市级土方工作专班如调度安排其他区土方导入本区的,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市级调度以外的其他区土方导入本办法适用卸点的,经两区协商后由区土方工作专班消纳调度组调度实行。
第四条【协调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动办等部门组成的区土方消纳保障和综合治理工作专班(区土方工作专班),下设空间落地、出土排摸、消纳调度、综合利用、执法整治等工作组,其中,空间落地组负责区内消纳空间排摸和规划,由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区农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经开区)配合;出土排摸组主要负责本区各类工程的出土总量、时序和消纳计划排摸,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重大办)、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区交通委、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区国动办、各街镇(经开区)配合;消纳调度组主要负责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土方消纳处置调度和保障,由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区建管委(重大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配合;综合利用组主要负责本区内出土项目和规划综合利用空间的统筹,研究协调区内土方综合利用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区建管委、各街镇(经开区)配合;执法整治组主要负责土方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执法整治,由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经开区)配合。
第五条【规划选址】
区级卸点由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牵头,相关街镇配合,结合《上海市土方消纳专项规划》《上海市工程土方综合利用空间图则指引(近期)》规划选址。规划区级中转卸点作为本区范围内市、区重大工程土方应急消纳场所。
镇级卸点由街镇(经开区)为主体规划和设置,原则上所有集体土地的卸点均纳入管理。其中,各街镇(经开区)发挥属地优势,结合规划建设、空间营造、土地整理等选址布点至少1处镇级中转卸点,用于应急消纳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方,减少外运规模。鼓励街镇(经开区)会同区属国有企业将企业持有的闲置土地申报和设置为中转卸点用于所在辖区土方应急暂存。
区规划资源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挖潜,会同街镇(经开区)将符合条件的需要受纳土方的减量化地块、储备地块、农业产业项目、水务项目、新改建道路项目、绿化造林、环境综合整治等地块纳入区、镇一般卸点和中转卸点。各街镇(经开区)根据区域开发建设土方消纳需要,每年滚动开展年度卸点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安全等有关规定。
本区卸点实行储备库管理机制,遵循“先储备,后备案”的原则,街镇(经开区)和相关单位每月组织对下月计划备案的卸点进行储备申报,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
区级、镇级卸点分别由区绿化市容局和街镇(经开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卸点涉土综合利用和场所运行过程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监管,督促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各街镇(经开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查处、上报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整改、锁网、处罚等处理,性质严重的,取消备案和经营资格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区土方工作专班定期对区镇两级卸点及中转站的备案、收费管理、安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备案流程】
一般卸点和中转卸点的设置,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沪绿容规〔2024〕6号)要求,由场所经营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备案,区绿化市容局根据土地类型,会同区规划资源、区农委、区水务、区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办理。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空间内不得消纳,对于“三调”地类及年度变更调查底板中耕地保护空间外的一般耕地,由街镇(经开区)以“一事一方案”形式报经联审后实施备案。其中中转卸点备案周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可续办,如遇土地开发等需二次出土,报区土方工作专班研究决定。
第八条【建设标准】
卸点经营单位是落实建设和运维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卸点运营方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卸点建设需按照上海市相关法规要求,配有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设施、排水防涝设施、接入上海建筑垃圾综合监管系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高低位探头、车牌识别、计量称重等设备;具备硬隔离条件(如围挡、河流等),设置符合规定道闸系统、防尘设施、安全警示、分类堆放指示、进场路线引导标志等设施,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或安全稳定性评估;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处理或加固改建,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置运输车辆和周边道路冲洗保洁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装载设备、推土机、维修间等作业机械设施。
第九条【运维要求】
卸点经营单位加强对卸点运维管理,建立生产管理台账,记录掌握卸点进、(中转卸点)出土数量、来源(或中转去向)、车牌号等信息;实行消纳接收凭证管理制度,以及与出土点、入场车辆许可相匹配的电子“三联单”机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汇总数据;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和卸点运营、土方消纳方案,建立“源头检测、末端复测”土质分类管控机制,受纳土方须符合卸点用地规划属性相符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严禁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非许可废弃物,管控好进土标高、土质、扬尘、环境卫生等;建立安全台账,配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必要的堆积体稳定性监测;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实施救援演练;在消纳或暂存功能完成后做好卸点封场验收管理。
第十条【申请主体】
出土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招标的施工总包单位)作为土方处置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列支土方运输费、处置费。
第十一条【调配原则】
区土方工作专班出土排摸组定期排摸全区出土计划,其中区发改委、区建管委(重大办)等在项目立项或报建(监)审批环节,加强对项目土方平衡的指导,并统计汇总出土需求。由区土方工作专班消纳调度组根据全区项目出土时序、卸点库容、运距、土质等因素,按“市、区重大工程优先调配;就近匹配、降本增效,优先项目间平衡或辖区内平衡;卸点付费、有偿使用,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原则实施调度,其中市、区重大工程出土由专班消纳调度组调度,一般项目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
第十二条【调配流程】
出土项目向区土方工作专班消纳调度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调度意见。相关出土项目凭同意调度意见与卸点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时限、土质要求等事宜,按照本市土方处置规定,办理处置申报法定手续。区绿化市容局将相关许可核准信息告知出土点、卸点经营单位,以及所在地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跨街镇、跨区域“两点一线”“收、运、处”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出土利用】
中转卸点内暂存土方,供本区所有有回填需求的工程项目使用,包括绿化造林、坑塘水面回填、一般耕地改造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交通等建设项目所需回填土。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一般卸点和中转卸点收取合理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暂时参考市级层面有关做法,同时兼顾长期管理、周边道路养护、环境影响等因素。二次及以上清运收费标准参照第三方成本评估分析情况结果来确定。其他情况由区土方工作专班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至2027年7月14日止,有效期2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