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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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为根据本市规定,向本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征收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最高标准
(一)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45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90元。
(二)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管、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店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
(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为25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50元。
(四)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减半收费。
第五条 收费主体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在区绿化市容局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
第六条 资金归集和使用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收入账户为全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归集账户。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牵头负责部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其余街镇(经开区)区域内的征收资金剔除必要税费后上缴国库,安排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贴街镇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相关费用。
单位生活垃处理费为应税收入,根据目前所适用税率并结合必要的征收管理费用,确定的扣除率为7%,并结合实际到账情况,按照“半年预拨,年度清算”的原则与涉及街镇(经开区)通过财力结算。
第七条 管理职责
(一)属地环卫管理部门
配合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开展本辖区单位生活垃圾的申报受理和核定等管理事项。对单位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按照上年实际收运量核定基数,一年核定一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起草《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负责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工作;落实垃圾清运服务单位,开展作业服务质量考核管理以及清运费的核定和拨付工作。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审核属地环卫管理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审定《松江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其他
(一)加强属地管理。各街镇(经开区)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产生申报。加强管执联动,每年组织专项排查,核定每家单位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避免少收漏收或乱收费,有效防范生活垃圾偷乱倒问题。
(二)规范收费流程。通过“松江区垃圾收费全流程智能平台”的应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街镇(经开区)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信息平台完成垃圾量核定,服务合同签订,票据开具,资金到账登记等工作,实现征收数据全程电子化和可追溯。
(三)严格工作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区镇两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各岗位责任制衡和追究制度。强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不分类不收运。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本办法由区绿化市容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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