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22N1012024060503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字号:沪松绿容发〔2024〕73号
- 成文日期:2024-06-04
- 发布日期:2024-06-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生活源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的全程管理,实现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规范、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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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江区生活源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的全程管理,实现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规范、有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闭环治理,不断健全完善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全程管理体系,提高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区级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和街镇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确保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规范有序、安全有效,为建设“无废城市”提供基础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生活源固体废弃物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其收集、转运、处置及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环节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1.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四大类,具体如下:
(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废电子电器产品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2.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3.大件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沙发、床垫、床架、桌椅、衣(书)橱(柜)等废弃家具。本区大件垃圾的投放和收运等行为参照装修垃圾管理。
(三)工作目标
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针对本区生活垃圾和装修(大件)垃圾等生活源固体废弃物,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力推进各类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积极打造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升级版,严厉打击各类垃圾收运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形成“城乡统筹、规范管控、绿色低碳、高效安全”的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推动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到2025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7%,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
二、主要措施
(一)推进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围绕松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绿化市容“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本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转运、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区级末端处置设施和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组织对镇级环卫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核;组织对区级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项目验收,对镇级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项目验收出具相关行业审核意见;对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
各街镇(经开区)应当积极配合区级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建设落地;在区级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的框架下,合理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环卫设施规划;镇级新建、改建、扩建环卫设施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将设计方案报送至区绿化市容部门审核,经区绿化市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既有的村(居)小型生化机、沼气池等就地处理设施报废后不再更新。原则上不得设立镇级装修垃圾中转站,如需保留的应向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备,其他既有镇级中转站应当在2025年底前关停。
区、镇两级管理部门应当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合理环卫设施布局,提升使用效率,避免造成全局性处理能力冗余,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
1.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实效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标准规范,加强行业指导,保障组织落实,巩固提升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实效。按照“管行业也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相关职责,持续开展“光盘行动”等节约粮食活动;持续落实旅游住宿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业不主动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塑料源头减量,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购物袋;规范快递塑料包装在收寄、处理、投递和回收等环节的应用,明确包装物回收义务。
各街镇(经开区)应当持续发挥基层党组织、居(村)委、业主委员会、物业等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生活垃圾分类基层治理的工作基础。规范居住区源头分类投放,深化“一小区一方案”,持续推动打造一批垃圾分类2.0版精品示范居住区,全面提升源头分类面貌。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管理模式,灵活建立“定时定点+误(延)时分类投放”或上门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提升公共场所分类质量,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细化可回收物分类容器设置,丰富宣传告知形式,加强人员培训管理。
2.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本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合理布局全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体系,提升东北片区生活垃圾转运水平,与现有浦南地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天马无废低碳环保产业园形成“一组三点”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系统;负责统筹本区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加强对街镇(经开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
各街镇(经开区)组织本辖区生活垃圾统一、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严格遵从区级生活垃圾物流调配,加强辖区内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各类生活垃圾应当由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所用清运(转运)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根据要求安装车载定位、自动称重等在线监测系统。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或处置场所。
干垃圾:全量进入区级焚烧厂,不得设置其他处理设施。
湿垃圾:原则上全量进入区级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可回收物:经交投收集,由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有害垃圾:按照市行业要求,镇收区转后进入市级处置通道。
3.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按照“区招镇用、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招录可回收物服务主体企业,强化可回收物体系规划保障,推动主体企业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等多维度发展;全面推行全市统一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视觉识别系统;优化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政策;夯实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制度,实行区镇两级双重考核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建立集源头回收服务、运输调度、计量比对、数据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回收平台,实现源头可追溯、过程可追踪、信息可验证;完善提升区级集散场功能。
各街镇(经开区)按照“一镇一站”原则设立镇级可回收物中转站,并予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中转站运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设施标准、运行规范、安全环保”要求,并逐步提升为示范型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同时鼓励逐步以市政用地形式保障中转站(集散场)。应与相对应的主体企业签订属地管理协议,委托主体企业负责其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的收运以及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的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以全品类、便民惠民、服务稳定为导向,大力推进高品质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建设,新建小区达到“标准型”要求;智能回收设备应当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和运营,方便居民交投。加强对服务企业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监管,确保资料齐全、处置规范,需要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招录本区装修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各街镇(经开区)自主选取中标企业作为辖区装修垃圾服务单位,并与之签订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委托协议。科学合理统筹布局本区装修垃圾的中转、处置,制订行业管理要求,对街镇(经开区)的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街镇(经开区)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域、全量”收集要求,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应全部纳入收运管理范围,规范源头申报和审核监督,认真执行“收运处电子三联单”管理;加强对装修清运服务企业管理,落实日常考核监管,一旦发现资格终止问题,及时上报区级管理部门;不得委托非中标企业从事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工作。
装修垃圾严格落实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严禁跨街镇中转、非法外运处置、违规私设分拣或转运站。装修垃圾如需跨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如需跨省利用的,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四)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沟通协同,建立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全程管理综合监管机制,街镇(经开区)属地管理部门切实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观念,充分发挥本区域内城管、网格、大联动等力量的作用,加强对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全品种、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全覆盖、执法全覆盖、监督全覆盖。
(五)推进“一网统管”科技赋能
区绿化市容部门要不断完善区级环卫管理“一网统管”平台以及相关小程序的发开和应用,加强与市、街镇各级“一网统管”平台衔接,强化生活源固体废弃物收运处作业智能监管,实现“一屏统筹、一屏统管”一体化管理。应用新能源环卫作业智慧云平台,利用智慧车载终端、大数据分析系统、监控管理设备,实现“人、车、事、物”全流程管理,提升作业质量、作业安全管理效能。运用区级湿垃圾处置末端数字化品质监控,通过高速抓拍识别湿垃圾品质问题,实现垃圾分类品质溯源,倒逼落实源头分类。加快装修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源头申报、中端审核、末端销项管理。
各街镇(经开区)要强化镇级“一网统管”智慧管理平台在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领域的应用,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全过程闭环管理,提升本辖区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经开区)要高度重视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属地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收运处各环境全过程属地管理,提高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水平。
(二)强化监督考核。区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强对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街镇(经开区)绩效考核体系。
(三)加强执法检查。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对区域内生活源固体废弃物管理情况检查,提升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责能力,实现生活源固体废弃物有序有效处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和运行安全。
(四)注重宣传引导。运用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契机,通过开展公益宣传、专题讲座、实地参观等宣传活动,普及生活源固体废弃物处理相关知识,提升公众规范处置生活源
固体废弃物意识,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社会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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