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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本区机动车清洗场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本区机动车清洗场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6 阅读次数:
正文文件

 

 

 

 

 

 

 

 

关于开展2023年本区机动车清洗场站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街道、镇、经开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损害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开展2023年机动车清洗场站专项治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松江区实际,开展机动车清洗场站专项治理,引导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按规排水、证照齐全、门责落实,严肃查处违规排水、超范围经营、占道洗车等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机动车清洗场站长效常态的管理,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污水乱排放治理。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污水排放符合水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查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行为,严查直接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行为。

(二)超范围经营治理。严查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范围经营,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行为;严查超出经营门店范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三)占道洗车治理。违规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污染环境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以及损坏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的。

三、治理标准

(一)从事汽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依法取缔。

(二)从事汽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取得备案证的应当立即停止清洗服务,并移除相关清洗设备。

(三)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超出经营门店范围、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作业的,应依法要求整改或取缔。

四、时间安排

(一)2023年4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摸。由各街镇(经开区)排摸辖区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具体情况,根据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开展全面排摸工作,并于4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排摸统计表(附件1)。

(二)2023年5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改。针对排摸发现的涉嫌违规机动车清洗场站,各街镇(经开区)按照调查认定-情况告知-督促整改的形式开展全面治理工作(附件2、3)。区管理部门同时根据街镇(经开区)反馈的调查情况,将相关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水务、城管或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附件4、5)

(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区管理部门会同水务、城管等部门以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街镇(经开区)要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综合性管理工作手段,多方位展开治理措施,力求通过管理带动提升。

(二)完善机制,齐抓共管。各街镇(经开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区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日常监管,结合机动车清洗场站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开展部门联动,提升监管实效。

(三)全面整治,规范管理。以“对照标准、全面排摸、逐个治理”的方式,推进本区所有营业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后,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单位和个人需补齐相关证照,统一证照上墙公示,排放污水进入污水管道,各项长效管理工作规范到位。

 

附件:1.2023年机动车辆清洗排摸核实登记表

      2.告知书(样张)

      3.机动车清洗场站基本情况调查表

      4.涉嫌违规机动车清洗场站线索移送单

      5.涉嫌违规机动车清洗场站线索反馈单

 

 

                       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3317日印发 

 


附件1

2023年机动车辆清洗排摸核实登记表

序号

街镇

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经营状态(营业/歇业/无洗车)

联系人、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行业备案(/)

排水许可(/)

污水乱排放
(有/无)

超范围经营(有/无)

占道洗车(有/无)

备注

 

 

 

 

 

 

 

 

 

 

 

 

 

 

 

 

 

 

 

 

 

 

 

 

 

 

 

 

 

 

 

 

 

 

 

 

 

 

 

 

 

 

 

 

 

 

 

 

 

 

 

 

 

 

 

 

 

 

 

 

 

 

 

 

 

 

 

 

 

 

 

 

 

 

 

 

 

 

 

 

 

 

 

 

 

 

 

 

 

 

 

填报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430日前报送至区景观管理所。 联系人:唐译成  联系电话:67721067

 

 


附件2

 

告 知 书

(样张)

机动车清洗责任单位(个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清洗行业日常管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推进机动车清洗行业向“绿色、文明、规范、精细”目标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单位(个人)应当履行的机动车清洗相关责任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清洗行业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污水及其他污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排水、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汽车清洗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要求可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专栏进行查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责任要求,责任人应当履行义务如下:

1.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2.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3.不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二、本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管理部门(公章)

                                      

 

 

 

 

附件3

机动车清洗场站基本情况调查表

调查时间

地址

调查情况( 附照片) :

检查人员:

审核结果:

                 审核部门盖章:

                日期:

 

 

附件4

涉嫌违规机动车清洗场站线索移送单

移送日期

    

移交单位

 

线索情况简介:

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共计 份。

1、 《机动车清洗场站基本情况调查表》

2、 其他

移送单位( 盖章) :

移送经办人:

接收单位

 

接收经办人

 

接收日期

 

( 本移送单一式两份, 一份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留存, 一份交城管执法部门、水务执法部门或市场监督执法部门。)

 

附件5

涉嫌违规机动车清洗场站线索反馈单

案件名称

 

案件办结情况

 

备注

 

反馈材料

共计 份。

接收单位

 

签收人

 

日期

 

                     执法部门( 盖章) :

                     

( 本反馈单一式两份, 一份由城管执法部门、水务执法部门或市场监督执法部门留存, 一份交绿化市容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