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住宅小区临时物业服务托管指导意见
- 索 引 号:002021N1012021112470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松房管〔2021〕153号
- 成文日期:2021-11-24
- 发布日期:2021-11-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住宅小区实施临时物业服务托管,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托管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确保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平稳有序,居民正常生活生产,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全稳定。
二、托管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
三、托管物业企业名单
1.每年区优评选产生的十佳物业服务企业,共10家;下一期评选名单产生即生效,上一期名单则自然失效。
2.各街镇直属的物业服务企业,且获评上年度优秀示范住宅小区或优秀项目经理;仅限在所属街镇范围内提供临时物业服务。
四、托管物业服务要求
提供临时物业服务。临时物业服务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五、托管期限和费用
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六、申请托管流程
由业主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预选库中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临时服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请,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预选库中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临时服务。
七、托管企业监管
托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区房管局将从托管物业企业名单中予以清除,并视具体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记分:
1.接受托管后,无正当理由提前退出临时物业服务的;
2.在提供临时物业服务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八、相关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十、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