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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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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规划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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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1-12
    • 发布日期:2026-01-12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松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02512月,我局围绕《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开展了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51226日,我局邀请来自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大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律师的5位专家就《入市管理办法》召开了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探讨、反馈了相关意见。

    二、 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研究修订并出台《入市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深化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可行性。《入市管理办法》包括六章29条,明确了入市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入市方式和程序、地价管理和收入分配、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续期和收回等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性。《入市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政策要求,与国家和市级政策相协调。政策条款在结合前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基础上,适应中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三、 专家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一、建议填补制度衔接空白
    原《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4)1)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将导致202511日至《修订草案》施行前出现区级管理依据的空窗期。为保障相关工作连续性与稳定性,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过渡性条款,明确在新办法施行前,相关工作可继续参照原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执行。

    采纳

     

    2

    二、建议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的部分表述
    《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以下简称市级试点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用途进行限定,其中之一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为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办公、租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住宅”的范围相比“保障性租赁住房”更为宽泛,为避免理解歧义,防范用途泛化导致的监管风险,建议将该表述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与上位政策保持严格一致。

    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3

    三、建议对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予以细化
    市级试点方案中“三、试点主要内容”下“()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入市规则和程序”规定:“对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入市决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对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后形成决议。”《修订草案》对于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表述相比市级试点方案较为原则。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保障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建议对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予以细化,确保区级规定与市级要求精准衔接。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4

    建议加强对集体土地入市后的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履约、环保需求等动态监管,做好前期、中期、后期评估,对违反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的,加强处罚和处置力度。

    部分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七条等已做相关表述。

    5

    第七条(入市条件)(),建议加强意向拿地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事先沟通好开发建设条件的述求。

    部分采纳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做相关表述入市前部门征询涉及开发建设条件的征询。

    6

    1、第十一条(入市方案):建议增加内容:入市方案中的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方案、作价入股合作方案中涉及集体权益的核心条款,应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审核意见应作为方案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7

    2、第二十一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建议最后一段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地块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收益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及收益支出等信息,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松江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实行专项业务核算。”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8

    1、针对《修订草案》第24条第1款第1项中“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建议明确“分割”二字定义,何种状态属于上述二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

    暂不采纳

    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不做具体表述。

    9

    2、针对《修订草案》第24条第1款第1项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上述事项变更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不在第4条列举的管理职责主体中。

    采纳

    管理办法第四条增加市场监管。

    10

    3、针对《修订草案》第24条第1款第1项中“......,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建议变更为“......,应事先经出让人书面同意。”

    暂不采纳

    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不做具体表述。

    11

    4、针对《修订草案》第26条第2款中“......,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在实际操作层面容易引发纠纷,应在合同订立阶段予以重视,约定明确。

    暂不采纳

    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不做具体表述。

    12

    5、针对《修订草案》第26条第2款中“......,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的,......。”建议变更为“......,受让人未书面提出续期的,......。”

    暂不采纳

    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不做具体表述。

    13

    6、对位于浦南地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红线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应提出符合保护区管理的特殊要求。

    暂不采纳

    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不做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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