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12
- 发布日期:2026-01-12
一、 公众参与概述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松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活动,通过网上发布、书面致函以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公众参与情况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期间,区规划资源局通过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区规划资源局向市规划资源局、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协调监管工作小组(区级部门)、各街镇、园区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书面意见征询。
(三)召开座谈会
2026年1月9日,区规划资源局在车墩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交流座谈会。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车墩镇、永丰街道、叶榭镇、新浜镇、佘山镇、泖港镇相关同志参加座谈交流。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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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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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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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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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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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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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规划资源局 |
按照房屋管理部门最新要求,“租赁住宅”现已归并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对文件第六条统一规范表述。 |
采纳 |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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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七条第一句同第三条的表述内容存在重复,建议精简。 |
暂不采纳 |
重点具体说明底线、红线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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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九条,“原《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4〕1号)同时废止。”沪松府规(2024〕1号文的名称存在错误,且沪松府规〔2024〕1号文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无需在本文件中强调沪松府规〔2024]1号文同时废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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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三项负面清单,严禁*****建设商品住宅、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能建设商品住宅已经包含在三项负面清单里,无需再单列。 |
暂不采纳 |
需要重点具体说明,体现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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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正文中未涉及作价入股及点状供地相关内容,建议编制说明和草案解读材料的表述与正文保持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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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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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发改委 |
第四务、建议取消“区发改委负责入市地块立项事项” |
采纳 |
修改为:区发改委负责入市地块审批、核准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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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四务、建议将“负责抵押融资业务指导和监管中的“监管”去掉,发改委无监管职能。 |
暂不采纳 |
区发改委已发布《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且为入市协调监管工作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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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国动办 |
根据《关于明确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5]11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人防管理部门应留存许可文书备查。 |
采纳 |
管理办理第十七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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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经委 |
第四条(管理职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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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六条(入市类型) |
部分采纳 |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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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 |
暂不采纳 |
商业用地按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理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股权结构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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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文旅局 |
建议在第六章第二十七条(加强监管)中,增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落实必要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文物审批流程”。 |
部分采纳 |
管理办理第十七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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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司法局 |
一、建议填补制度衔接空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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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建议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的部分表述 |
采纳 |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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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建议对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予以细化 |
部分采纳 |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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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农委 |
一、第十一条 入市方案 |
部分采纳 |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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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
部分采纳 |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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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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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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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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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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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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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未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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