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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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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规划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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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1-12
    • 发布日期:2026-01-12

     

    一、 公众参与概述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松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02512月至20261月期间,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活动,通过网上发布、书面致函以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公众参与情况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1212日至2026111日期间,区规划资源局通过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512月至20261月期间,区规划资源局向市规划资源局、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协调监管工作小组(区级部门)、各街镇、园区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书面意见征询。

    (三)召开座谈会

    202619日,区规划资源局在车墩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交流座谈会。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车墩镇、永丰街道、叶榭镇、新浜镇、佘山镇、泖港镇相关同志参加座谈交流。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市级部门意见

    1

    市规划资源局

    按照房屋管理部门最新要求,“租赁住宅”现已归并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对文件第六条统一规范表述。

    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2

    第二十七条第一句同第三条的表述内容存在重复,建议精简。

    暂不采纳

    重点具体说明底线、红线的内容。

    3

    第二十九条,“原《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41)同时废止。”沪松府规(20241号文的名称存在错误,且沪松府规〔20241号文已于20241231日到期,无需在本文件中强调沪松府规〔2024]1号文同时废止。

    采纳

     

    4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三项负面清单,严禁*****建设商品住宅、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能建设商品住宅已经包含在三项负面清单里,无需再单列。

    暂不采纳

    需要重点具体说明,体现重要性。

    5

    正文中未涉及作价入股及点状供地相关内容,建议编制说明和草案解读材料的表述与正文保持一致。

    采纳

     

    区级部门意见

    1

    区发改委

    第四务、建议取消“区发改委负责入市地块立项事项”

    采纳

    修改为:区发改委负责入市地块审批、核准或备案。

    2

    第四务、建议将“负责抵押融资业务指导和监管中的“监管”去掉,发改委无监管职能。

    暂不采纳

    区发改委已发布《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且为入市协调监管工作小组成员。

    3

    区国动办

    根据《关于明确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5]11)第三条规定,对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人防管理部门应留存许可文书备查。
    为进一步压实项目主体责任,确保人防管理部门及时获取许可文书、规范开展备查工作,建议在本文件第十六条"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增补如下内容,受让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属地人防管理部门提交许文书复印件备案。

    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七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4

    区经委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协调监管工作小组,协调监管工作小组应由.经济..”。因涉及商业项目建议修改为“经济(商务)”,因涉及后续股权转让,建议增加市场监管。

    采纳

     

    5

    第六条(入市类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为...工业、商业、办公、租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具体包括直接服务产地农产品加工...等功能用途项目用地”。建议:1、入市地块类型建议加入研发、仓储物流用地;2、因涉及商业用地,建议具体用途内增加商业配套。

    部分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6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
    (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建议:1、修改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和商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2、股权结构变更的监管建议往上穿透,仅监管项目公司可能存在漏洞;3、股权结构不得变更建议改为股权结构原则上不得变更。

    暂不采纳

    商业用地按上海市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管理办理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股权结构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7

    区文旅局

    建议在第六章第二十七条(加强监管)中,增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落实必要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文物审批流程”。

    部分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七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8

    区司法局

    一、建议填补制度衔接空白
    原《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4)1)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将导致202511日至《修订草案》施行前出现区级管理依据的空窗期。为保障相关工作连续性与稳定性,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过渡性条款,明确在新办法施行前,相关工作可继续参照原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执行。

    采纳

     

    9

    二、建议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的部分表述
    《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以下简称市级试点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用途进行限定,其中之一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为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办公、租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住宅”的范围相比“保障性租赁住房”更为宽泛,为避免理解歧义,防范用途泛化导致的监管风险,建议将该表述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与上位政策保持严格一致。

    采纳

    管理办理第十三条已做具体表述。

    10

    三、建议对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予以细化
    市级试点方案中“三、试点主要内容”下“()探索入市委托和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入市规则和程序”规定:“对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入市决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对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后形成决议。”《修订草案》对于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表述相比市级试点方案较为原则。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保障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建议对民主决策的具体比例予以细化,确保区级规定与市级要求精准衔接。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11

    区农委

    一、第十一条 入市方案
    原文:地块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拟定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包括地块名称、界址、出让面积、规划条件、土地用途、交易方式、出让年限、出让起始价、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方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要求等内容。建议:增加一段内容“入市方案中的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方案、作价入股合作方案中涉及集体权益的核心条款,应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审核意见应作为方案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12

    二、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原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地块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信息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建议: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地块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收益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及收益支出等信息,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松江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实行专项业务核算。”

    部分采纳

    根据区农委发布的《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做相关表述 ,不再做具体表述。

    街镇意见

    反馈无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反馈无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

    参会代表未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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