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02Y101202511244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经委
- 发文字号:沪松经规〔2025〕5号
- 成文日期:2025-11-18
- 发布日期:2025-11-18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关于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松江区关于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推动松江消费高品质提升,总部企业高能级提质,商贸企业高水平集聚,助力打造现代化新城建设样板区,根据《松江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商贸企业提质扩容。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企业年度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30亿元、60亿元、120亿元,或零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0万、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达1.5亿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销售额达到30亿元的,或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商品销售额(或零售额)同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营业额1.5亿以上的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家企业就高享受。
二、支持商业能级提升
(二)支持商业设施提档升级。鼓励商业载体更新改造、业态提升,加快推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便利化建设等,打造标杆性、特色化的商业综合体,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培育商贸新业态、新品牌。支持企业开设高能级首店,对商业价值高、社会反响好、持续效应强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各类商贸运营主体集聚新品牌、新业态,开设高能级首店,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四)鼓励营造消费氛围。支持企业参与、组织“五五购物节”“上海之夏”国际消费季等消费促进活动,加强文旅商体展联动,形成消费热点、促进消费提升,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五)创新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加快打造有特色、有品质、有亮点的高品质商业街区,对首次获得市级和区级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餐饮集聚街区等相关荣誉的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提档升级,按照项目投资运营主体改造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六)发展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分别配套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快培育总部功能型企业,建立我区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梯度培育体系,对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收购、产业链延伸、上下游集聚提升总部功能。
四、支持在线新经济发展
(七)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企业集聚发展,按照行业竞争力、技术先进性、服务能力等因素,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80万元支持;获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给予60万元支持;获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40万元支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赋能实体产业扩大线上销售渠道,或带动作用强、成长速度快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优质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或线上转型效果显著的工业品、消费品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农贸市场发展
(八)支持标准化(智慧)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对符合标准化菜场建设要求、验收合格并持续运营的标准化菜场,按项目资金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九)支持标准化(智慧)菜市场设置“平价菜(肉)”专柜。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保障居民需求,对稳定价格的“平价菜(肉)”柜经营管理主体,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十)支持考核先进的菜市场经营管理主体。按照菜市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全区菜市场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保供稳价等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奖励。
六、附则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松江区关于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沪松经〔2022〕51号)和《松江区保障主副食品供应及价格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松经规〔2023〕2号)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本措施第(一)至(七)条政策条款产业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第(八)(九)条政策条款产业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第(十)条政策条款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尽快追回扶持资金,应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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