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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松江区智能终端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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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优化营商环境
    • 公开主体:区经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7-24
    • 发布日期:2025-07-24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沪府办发〔2022〕12号)、《松江区关于推进重点产业“一把手”工程的工作方案》有关精神,推动松江区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松江区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市民和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 征集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二、 征集方式

    (一)来电反馈:37737122   

    (二)来信来函: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3456号2号楼,邮编:201620)

    (三)邮件反馈sjjwjsjbk@163.com

    松江区经委将对市民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5724

     

    关于加快推进松江区智能终端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沪府办发〔2022〕12号)、《松江区关于推进重点产业“一把手”工程的工作方案》有关精神,推动松江区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支持方向

    支持智能终端产业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机器人、信创终端、虚拟现实交互终端、智能家居、AI+终端、智能仪器仪表、卫星互联网终端等智能终端产品,以及其他适用各种场景应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和软硬件基础支撑体系。鼓励智能终端企业开发新技术、投放新产品、拓展新应用、促进新消费。

    二、重点支持措施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集聚,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3000万元。对于新开展的基于智能终端产品的运营项目,对项目运营所需购买的数据计算存储系统软件及设备,给予软件和设备总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补贴。对租赁第三方云计算、云存储等云服务的企业,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的10%,最高100万元补贴,单个项目最多给予三年补贴。

    (二)支持产业协同发展。鼓励智能终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合作。企业间年度履行合同金额累计首次达3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不超过合同金额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后续年度按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拓展示范应用鼓励企业参与教育、医疗、交通、文旅、公共安全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行业企业的智能终端应用场景建设,打造各类“智慧+X”场景。对智能终端研发生产企业在场景建设中推广应用的终端产品,给予合同金额最高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开展区级“智能终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认定,对示范项目中应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市级部门认定的场景示范应用的智能终端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智能终端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申报各级业技术创新研发类项目。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承担市级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5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各级财政支持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智能终端制造企业、自主品牌的研发和销售企业,根据企业整体或单品的规模能级、创新能力、市场拓展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支持智能终端企业独立或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围绕“智慧+X”应用场景,设立联合实验室、试验基地等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的研发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15%,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七)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支持智能终端企业建设品牌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体验、宣传、销售、服务等),给予不超过品牌中心建设费1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国内相关行业展会,支持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活动,给予不超过参展或开展活动场地租赁费50%,最高10万元补贴,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

    三、附则

    本政策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如实施过程中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规定,且新政策规定与本政策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区镇两级7:3比例共同承担。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智能终端产业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突破相关条款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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