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架构
《细则》分为总则、总部支持内容、程序性规定、附则四个章节。在总则中明确了目的依据、总部定义、使用细则及职责分工;在总部支持内容中明确了支持对象、认定标准、支持标准及支持原则;在程序性规定中明确了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管理、项目变更、总部复审、信息公开、财务监管、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在附则中明确了相关说明、政策衔接、适用解释、实施日期等内容。
二、修订内容
《细则》主要对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的支持对象、认定标准、支持标准及原则、总部复审等进行了调整。
(一)支持对象
新增对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的资金支持,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二)认定标准
一是提高大企业总部的最低纳税标准,由3000万调整为5000万元;二是进一步明确对高成长性总部营收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且税收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要求。
(三)支持标准及原则
一是进一步明确给予总部扶持的量化标准:企业被认定为总部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80%(增量值以总部认定前两年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计算)。为加大总部企业招引,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经评审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承诺相关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经济指标。指标达成后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地方贡献的80%。二是进一步明确对存量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的支持原则:已认定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的,扣除已享受扶持部分补足扶持资金差额,同时享受扶持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三是新增对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市、区两级总部的支持原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四)总部复审
一是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新增对复审通过的总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总部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