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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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23
- 发布日期:2026-01-23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以下单位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公示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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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
沪环辐证[61664] |
上海安加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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