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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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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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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1-23
    • 发布日期:2026-01-23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以下单位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公示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沪环辐证[61664]

    上海安加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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