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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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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2019N1012024031201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沪松环〔2024〕3号
    • 成文日期:2024-03-11
    • 发布日期:2024-03-11
    正文文件

     

     

     

     

     

     

     

     

    关于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单位:

        为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审计问题整改要求,现对《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松环保〔2018〕32号)进行修订,形成《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印发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局系统被核定的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临时租赁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下属单位明确公务用车工作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的公务用车工作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一车一档一卡”制度,做好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包括加油、维修、保养、日常用车记录等,做好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五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条 坚持车辆标识化管理,车辆尚未粘贴标识的或原有标识已老化模糊不清的,需及时粘贴新标识。

    第七条 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区级要求的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申请审批使用。

    第八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需执勤和应急出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至指定位置。

    第九条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系统的公务用车均为行政执法用车,日常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仅限执法执勤、环境监测、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固废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执法监管工作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使用车辆应当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保管车辆钥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使用。

    第三章 租赁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车改规定,从严控制租用车辆。临时租赁车辆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租车原则。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有利于管理”的原则。鼓励优先租用新能源车。

    (二)租车用途。临时租用车辆必须用于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接待、集体学习考察调研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专项工作推进、重大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重要公务活动等。确因外事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临时租用车辆。

    (三)租车审批。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车辆,需执行事前申请和审批手续。用车后由各办公室按区级层面要求上报备案。

    (四)租车要求。临时租用车辆必须实行“一事一租”、“一单一结”,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车辆。租用车型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车标准,专项工作需要临时租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专项工作租用车辆管理方式同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上下班班车;不得以重大公务活动名义租车用于一般公务活动或个人参加会议;不得用于婚庆喜丧、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一切非公务活动。

    (五)定点租车。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租用区级层面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租车服务定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其他非租车服务定点单位的,所租用价格不得高于租车服务定点单位所提供的同款车型价格。租车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在租用非定点单位车辆时应优先选择交通违章记录少的租赁公司。

    第四章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当按照区级要求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申请更新批复同意后,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实行,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调整的,则按上级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1

    临时租用车辆备案表

    用车单位

     

    用车时间

     

    出车地点/

    到达地点

     

    租用车型、

    数量

     

    乘车人数

     

    基础租车

    价格

     

    租车服务

    公司

     

    实际租车

    价格

     

    车牌号码

     

    租车用途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

     

    车型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驾驶安全性

    £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车容车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服务态度

    £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租车单位留存一份,报区机管局备案一份(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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