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19N1012023102612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沪松环〔2023〕22号
- 成文日期:2023-09-06
- 发布日期:2023-09-06
关于印发《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为了落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程序,我局制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
附件: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流程,全面提升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长三角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调查终结的案件。
二、工作程序
案件审查从调查终结起到制发决定书,共分为执法大队内部审理、法制审核、告知、听证/陈述申辩、决定等五个阶段。
(一)执法大队内部审理
1.调查终结案件经执法大队案件审理科、分管副大队长审查通过后进行执法大队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原则上每周进行1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局相关职能科室、直属单位进行专业解释的,执法大队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案件讨论会;
2.执法大队案件集体讨论,由大队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围绕“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处罚裁量”等进行讨论,讨论后分类形成处理建议:
(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撤销立案申请;
(2)符合立案条件,违法行为成立,但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并提交局执法稽查科(法制科)(以下简称“局法制科”)审核;
(3)违法行为成立,证据充分,建议处罚的,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审核
1.审核内容
局法制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并制作《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表》(附件1)。
2.审核方式
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也可以采取专题会商、专家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案件办理等情况。
(三)告知阶段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调查程序合法的,局法制科将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请局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或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1.集体讨论
(1)集体讨论案件
以下案件在制发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不予处罚的案件;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六)拟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
(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八)区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2)集体讨论组成人员及审查方式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一般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由局行政负责人主持,局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如有需要,可召开专门的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2.局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
对于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无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局法制科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负责人审批。
该类案件一般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3.制发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对以下案件制发告知书:
(一)集体讨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二)无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局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的。
符合轻微免罚规定情形的,制作不予处罚告知书。
制发告知书前,应完成《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事先告知书审批表》(附件2)。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听证/陈述申辩阶段
局法制科负责听证和陈述申辩工作。执法大队应充分配合。
对于听证/陈述申辩中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局法制科应将听证笔录、陈述申辩材料及企业提供的新证据等有关材料转交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提交局法制科。
局法制科对听证/陈述申辩情况再次进行法制审核,有关审核情况继续填写在附件1中。
(五)决定阶段
1.集体讨论案件
集体讨论案件共分为两类:
第一类:以下案件无论是否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均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不予处罚的案件;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具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含本数),个人5千元以上(含本数);
(三)情况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六)拟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
(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八)区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注:与告知阶段需要集体讨论的情况大致相同,但鉴于符合听证要求的均需在决定书前进行集体讨论,故第(二)项数额降低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含本数),个人5千元以上(含本数),第(四)项增加了“拟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类:虽不符合第一类要求,但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案件。
集体讨论组成人员及审查方式与告知阶段的一致。
2.局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
对于除以上两类案件以外的案件,对于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局法制科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负责人审批。
3.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以下案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集体讨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二)无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局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的。
符合轻微免罚规定情形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制发决定书前,应完成《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附件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起实施,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表
2.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事先告知书审批表
3.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
附件1: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表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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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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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队 |
| 立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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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队 办理意见 | 一、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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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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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 审核内容 |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是□否□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 是□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 | |||
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是□否□ | |||
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违法行为 | 是□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否□ | |||
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是否恰当 | 是□否□ | |||
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 是□否□ | |||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 |||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
□同意 □退回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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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申辩法制审核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事先告知书制发审批表 | |||||||
2023告-00X |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地址 | 案件来源 | 案由 |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 经济罚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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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
附件3: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 由 |
|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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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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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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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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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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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其 处理建议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案件审理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