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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申领并粘贴识别标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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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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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1-11-09
    • 发布日期:2021-11-09

    一、案件来源

    本案为202110月份我局查办案件,涉及单位为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一台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主要用于搬运物料。检查时未粘贴环保识别标志。

    二、案件调查

    20211024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松江区闵申路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地上停放的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上未粘贴识别标志,经调查,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权为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尚未领取识别标志。 原因是公司负责人认为只要领取了特种车辆设备标志即可,对于需要申领环保标志情况不知晓,从而导致使用后直至处罚,也未粘贴环保识别标志。

    三、案件定性

    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权为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尚未领取识别标志。该公司应负主体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案件启示

    一是思想不够重视。根据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本市自201951日起已陆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核发的工作。根据规定,在用的机械必须在2019930日前完成申报并“上牌”,新购机械也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柴油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没申报“环保号牌”有可能面临1000元罚款。但许多使用单位及个人知道有关要求,思想上还是不重视,没有主动作为,积极申领。也有的认为自己叉车使用年份较长,能用则用,直到报废,没有必要再去申领。二是申领不够及时。导致许多单位及个人申领不够及时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执法人员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及时,在统计上报数据的同时,没有搞好相关宣贯工作,有许多新购买叉车的单位及个人都不知道要申领。另一方面,许多单位及个人在具体操作上不懂不会,有畏难情绪,又不及时咨询沟通,导致申领不及时,或干脆不申领。三是责任主体多样。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执法人员同一阶段共计处罚叉车6辆。从处罚主体对象上看,有的公司自己购买使用叉车,则公司即为责任主体。有的是租用第三方公司叉车,则第三方公司为责任主体。使用方也应负管理责任。有的公司将业务外包给个人经营,个人购买叉车使用,则个人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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