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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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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是各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企业服务指导,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帮助和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守法责任,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0]113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作对象

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动态更新),列入当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2020年度名录企业清单见附件)。

二、   工作目标

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和列入当年度上海市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履行自行监测、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在线监测工作要求

1、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并网

列入当年度上海市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和稳定上传数据。同时,排污单位应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日常审核。

2、在线监测设施故障报告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3、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报告

排污单位如发现在线数据异常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的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异议。对于经认定在线数据超标的违法情况,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自行监测工作要求

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

2、自行监测工作开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完整、监测全过程规范,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3、自行监测结果报送

排污单位应当将自行监测的结果及时上传“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并确保自行监测结果的完整与一致。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内容。

四、加强检查执法监督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由我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将由我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开展专项检查与执法

我局将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排污单位,我局将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我局将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一是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二是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的;三是自行监测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四是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是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五、强化企业服务指导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保证自行监测质量,建议各排污单位在选择和委托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议选择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社会服务机构”专栏完成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二是第三方机构计量认证资质内的项目能够满足所委托监测的项目;三是第三方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在法定的期限内;四是第三方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是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内容中,应包括制定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附件:2020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松江区企业名单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819印发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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