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市级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类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意度,根据《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工作措施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书面告知类问题:
1.装运处置不规范的;
2.首次出现上报开展业务情况中存在不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3.存在违反服务对象内部管理规定的;
4.装运车辆车容不洁的;
5.拖延向我局提供本区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6.存在其他书面告知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书面告知类问题的,由松江区辐射及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以下简称“固废站”)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服务机构,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时间等内容。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于收到书面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固废站递交书面整改报告,固废站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约见谈话类问题:
1.书面告知2次及以上的,或者书面告知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2.多次出现上报开展业务情况中存在不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3.未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废旧物资的;
4.贮存场所环境脏、乱、差的;
5.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标签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
6.存在其他约见谈话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约见谈话类问题的,由固废站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做好约见谈话记录(附件3),同步将问题进行书面告知。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参加约见谈话的,应当委托他人参加,并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材料。约见谈话后,被约见谈话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固废站递交书面整改报告,固废站对其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核实。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公开通报类问题:
1.约见谈话2次的,或者约见谈话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2.无故拖延约见谈话时间、拒不出席约见谈话等不配合的;
3.发现费用异常高出同类型项目的,或向业主单位索取额外不正当费用的;
4.贮存场所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
5.生活垃圾混入的;
6.无台账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7.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8.存在共性或普遍性问题,约见谈话多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
9.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单位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被通报的;
10.存在其他公开通报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公开通报类问题的,由固废站将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对企业、相关第三方等制作约见谈话笔录,经书面告知和约见谈话程序后,形成定性结论,由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公开通报,固废站对其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核实。
公开通报的主要途径包括但不仅限于松江区门户网站、“松江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环科协月刊等。公开通报内容主要列举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负面清单类问题:
1.约见谈话3次的,或者公开通报2次的,或者公开通报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2.收运不可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被列为行政处罚类问题的;
5.存在其他负面清单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负面清单类问题的,由固废站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企业、相关第三方等制作调查笔录,经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程序后,形成定性结论,由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并采取惩处措施。具体惩处措施有:
1.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松江区门户网站、“松江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环科协月刊等途径进行公开通报;
2.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建议各类企事业单位慎重选择该第三方环保服务业务;
3.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承接区生态环境局财政支付项目;
4.函告各街镇、经开区、相关委办局,建议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慎重选择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财政支付项目;
5.将有关问题向其他区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并建议慎重选择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
6.将有关问题向该第三方服务机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报;
7.对涉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行政处罚类问题:
1.非法收运危险废物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存在废旧物资加工、处置、综合利用工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
4.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或者第三方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固废站将问题线索移交至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相应调查,立案查处。经查实后,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应罚款。受行政处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被列为负面清单类企业惩戒,法律法规另有惩戒措施的除外。
三、具体实施
(一)上报备案
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固废站上报一个月废旧物资回收合同签订情况及收运数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上报的内容负责,不瞒报、漏报。
(二)专项检查
固废站组织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应措施进行惩戒,属于负面清单类和行政处罚类的问题线索移交至执法大队开展调查,立案查处。
四、实施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2年7月31日止。在实施过程中,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监督电话:57728179(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信访热线)
67861290(松江区辐射及固体废弃物管理站)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附件:1.约谈笔录。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约谈笔录
约谈事由: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约谈主持人:
约谈方参加人员: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方参加人员: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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