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7.《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二、办理条件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已制定完成和通过专家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备案。
三、申报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下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注:材料中所提交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PDF格式。环境风险评估为一般或者较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一份;重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区生态环境局做出决定。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收费
无。
八、备案变更
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注:环境应急预案变更备案表下载)。
九、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183、184窗口;电话:67861270,37736376,37736391。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