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市级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意度,根据《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区从事环评文本编制等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工作措施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书面告知类问题:
1.企业征询意见表(附件1)或检查评分表(附件2)打分低于60分的;
2.首次出现上报开展业务情况中存在不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3.环评文本格式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
4.由于承接项目数量多等原因,造成编制及修改速度慢的;
5.被本科室要求退回补充、更正材料3次及以上的;
6.环评文本中行业类别不正确的;
7.由于环评文本修改原因,导致超出相关时限要求的;
8.未如实告知企业环评编制和审批时间要求的;
9.存在其他书面告知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书面告知类问题的,由环评许可科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服务机构,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时间等内容。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于收到书面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许可科递交书面整改报告。环评许可科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约见谈话类问题:
1.企业征询意见表或检查评分表打分2次低于60分的;
2.书面告知2次及以上的,或者书面告知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3.多次出现上报开展业务情况中存在不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4.由于报送材料前未与企业充分沟通,或未前往企业进行现场确认,造成报送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
5.环评文本编制存在编制主持人与实际不一致的;
6.后续监管中发现因环评编制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情形的;
7.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报告表编制时间超过1个月(除监测时间外)、报告书编制时间超过3个半月(除监测时间外);
8. 存在其他约见谈话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约见谈话类问题的,由环评许可科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做好约见谈话记录(附件3),同步将问题进行书面告知。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参加约见谈话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材料。约见谈话后,被约见谈话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许可科递交书面整改报告,环评许可科对其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核实。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公开通报类问题:
1.企业征询意见表或检查评分表打分3次低于60分的;
2.约见谈话2次的,或者约见谈话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3.无故拖延约见谈话时间、拒不出席约见谈话等不配合的;
4.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的质量问题(附件4),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
5. 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收费异常高出同类型建设项目,或向企业索取额外不正当费用的;
6.强制要求企业签订服务内容以外项目的;
7.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8.存在共性或普遍性问题,约见谈话多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
9.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单位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被通报的;
10.存在其他公开通报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公开通报类问题的,由环评许可科将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对企业、相关第三方等制作约见谈话笔录,经书面告知和约见谈话程序后,形成定性结论,由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公开通报,环评许可科对其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核实。
公开通报的主要途径包括但不仅限于松江区门户网站、“松江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环科协月刊等。公开通报内容主要列举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等。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负面清单类问题:
1.约见谈话3次的,或者公开通报2次的,或者公开通报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2.擅自提高环评等级的;
3.环评文本中内容违反相关政策、规划等要求的;
4.被列为行政处罚类问题的;
5.存在其他负面清单类问题,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发现存在负面清单类问题的,由环评许可科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企业、相关第三方等制作调查笔录,经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程序后,形成定性结论,由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并采取惩处措施。具体惩处措施有:
1.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松江区门户网站、“松江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环科协月刊等途径进行公开通报;
2.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建议各类企事业单位慎重选择该第三方环保服务业务;
3.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承接区生态环境局财政支付项目;
4.函告各街镇、经开区、相关委办局,建议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慎重选择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财政支付项目;
5.将有关问题向其他区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并建议慎重选择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
6.将有关问题向该第三方服务机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报;
7.对涉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行政处罚类问题:
1.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的质量问题的(附件5);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的质量问题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发现存在行政处罚类问题的,由环评许可科将问题线索移交至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相应调查,立案查处。经查实后,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应罚款。受行政处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被列为负面清单类企业惩戒,法律法规另有惩戒措施的除外。
三、具体实施
(一)上报备案
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环评许可科上报上一个月开展业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作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基础数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上报的内容负责,不瞒报、漏报。
(二)日常检查
企业征询意见表(附件1)由企业在领取环评审批意见或在报送最终材料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打分。
检查评分表(附件2)由环评许可科结合日常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打分,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应措施进行查处。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每季度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移交至执法大队综合管理科备案。对发现的属于负面清单类和行政处罚类的问题及时将线索移交综合管理科开展调查。
(三)专项检查
环评许可科组织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每次检查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家抽查、核实样本数不少于3个(实际业务量少于3个的,以实际数量为准)。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环科协企业代表、技术评估单位参与专项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应措施进行惩戒,属于负面清单类和行政处罚类的问题线索移交至综合管理科开展调查,立案查处。
四、实施要求
本实施细则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止。在实施过程中,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监督电话: 57728179(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信访热线)
67736141(松江区生态环境局环评许可科)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附件:1.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征询意见表;
2.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查评分表;
3.约谈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问题清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问题清单;
6.环评业务类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汇总表( 月)。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征询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基本素质(30) | 统一标识(10) | 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统一标识,主动表明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发现违反上述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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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10) | 服务主动、态度和气,主动对接业务工作,不蛮横,无不耐烦情绪。发现违反上述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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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资质(10) | 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主持编制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不满足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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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务水平(40) | 人员素质(15) | 服务人员相对固定,了解企业现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不具备的,一次扣3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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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水平(15) | 环评第三方服务应具备专业水平,确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具备的,一次扣3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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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能力(10) | 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沟通能力,能较好的和企业进行沟通,不具备的,一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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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质量(30) | 项目推进(10) | 服务应有合同、有计划、有方案,有时间节点,并有序推进项目,不满足的,一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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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10) | 按合同约定内容开展服务工作,没完成的,每一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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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10) | 收费公开透明,不随意加价或减少服务内容。发现违反上述内容,每发现一次,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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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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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环评文本编制费用异常高出同类型建设项目,或向企业索取额外不正当费用。 □(存在此类问题的,请打“√”) 2、强制要求企业签订环评编制合同以外项目内容。□(存在此类问题的,请打“√”) 3、是否告知环评编制时间和审批时间要求。是□ 已告知编制时间为 。否□ 其他问题: |
附件2:
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查评分表
被检查机构: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基础 能力 (20) | 人员配备 | 应具备在职的环评工程师。不符合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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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情况 | 每月按时上报汇总表,内容详实准确。每推迟一天上报,扣5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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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 质量 (40) | 报送材料 | 按要求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缺失1项,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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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限 | 环评文本修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发现一次,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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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次数 | 文本内容每修改1次,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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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 主动对接沟通,积极配合,无不耐烦情绪。发现违反上述内容,每次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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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 管理 (40) | 项目推进 | 服务应有合同、有计划、有方案,有时间节点,并有序推进项目。发现一项问题,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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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情况 | 服务过程没有被投诉。每投诉1次,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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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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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附件3: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约谈笔录
约谈事由: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约谈主持人:
约谈方参加人员: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方参加人员: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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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问题清单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3、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4、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5、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6、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7、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8、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10、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问题清单
1、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2、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3、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4、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5、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6、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7、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8、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附件6:
环评业务类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汇总表( 月)
上报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合同签订时间 | 工作进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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