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办法(草案)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体育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4-01
- 发布日期:2026-0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的积极性,拓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在松江辖区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办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训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训练原则,贯穿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四条 对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办训机构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评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松江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申请成为松江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训机构,应当向松江区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江区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及专职教练员的证明文件,机构法人资格的复印件。
(三)符合训练项目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印证材料。
(四)青少年训练队伍的印证材料。
(五)具有青少年体育训练发展规划和各类保障制度。
(六)区体育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训项目应符合松江区青少年体育训练的项目布局,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 松江区体育局每年组织社会力量办训机构的申报工作,对其中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绩突出的办训机构,命名为“松江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章 注册、训练和参赛
第九条 注册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办训机构统一参加松江区体育局组织的注册工作。
第十条 办训机构应为注册运动员提供运动员保险、素质评价、参赛选拔、输送跟踪、评优奖励等服务和权益。
第十一条 办训机构培养的运动员,未经松江区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外省市、外区进行注册、参赛。
第十二条 办训机构注册的运动员,应无条件服从上海市的人才选拔、输送和集训。
第十三条 办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运行、科学训练,加强聘用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注册教练员应完成年度培训学时要求,并按实撰写电子教案。
第十四条 办训机构负责运动员训练场地、器材和相关安全工作,保证运动员每周参加训练的次数和强度,原则上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训练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五条 办训机构有资格代表松江区参加上海市级及以上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具体方案由松江区体育局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训机构代表松江区参加上海市最高级别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将优先获得下一年度代表松江区参加上海市最高级别比赛的参赛资格。
第四章 补贴及奖励
第十七条 松江区财政局每年从区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参赛补贴经费、成绩奖励经费、输送奖励经费,用于支持办训机构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办训机构经松江区体育局批准,代表松江区参加的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总决赛、上海市青少年锦标赛、上海市运动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起的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U系列比赛总决赛由松江区体育局给予一定的参赛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办训机构独立培养的运动员,代表松江区参加比赛获得成绩的,按照以下标准对办训机构进行奖励,其中非奥全运项目奖励减半。
(一)参加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总决赛、上海市青少年锦标赛等上海市年度最高级别比赛获得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二)参加上海市运动会获得前六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2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
(三)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发起的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U系列比赛总决赛获得前六名,分别奖励15000元、9000元、45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
(四)办训机构独立组建的运动队,在团体项目获得成绩的,按照上述名次扶持标准,以比赛要求初始上场人数的0.5倍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办训机构培养的运动员向上级单位进行输送的,根据输送情况给予办训机构输送奖励。
(一)办训机构培养并注册时间满两年的运动员,输送至区办三线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给予奖励 2000元。输送运队员在个人项目获得成绩的,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享受输送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连续三年的成绩奖励。
(二)办训机构培养的运动员,直接输送至市办二线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给予奖励10000元。
(三)办训机构培养的运动员,输送至二线队,然后输送至一线运动队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给予奖励30000元。
(四)办训机构培养的运动员,直接输送至一线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给予奖励40000元。
(五)凡输送的运动员不满一年被退回的,不计算为输送。
(六)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办训机构独立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等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得成绩后,区体育局根据取得成绩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事一议进行讨论,申请相关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松江区体育局对办训机构施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松江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继续认定或摘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办训机构所获得的补贴和奖励,应继续用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上,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使用,接受松江区体育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办训机构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不得违反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将取消社会办训机构相关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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