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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局】关于《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解读
【区文化旅游局】关于《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次数: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建筑”)是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松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加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松江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4.《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5.《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6.《“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

7.《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

8.《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9.《上海市“十四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沪文物发〔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分为十个部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参与主体、参与内容、保护利用方式、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和开放要求、参与程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与扶持、监督与管理、保障机制。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意见》制订的理论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理念等。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政策引导、坚持价值导向、坚持文旅融合。

第三部分参与主体。明确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的定义

第四部分参与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要求和目的。

第五部分保护利用方式。明确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权责分工、分类管理方式和社会力量可参与的保护利用方式。

第六部分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和开放要求。明确了文物建筑使用和开放的具体原则和要求以及“十个严禁”。

第七部分参与程序。分别从“对街镇自主开展保护利用的管理”和“需要引入社会力量的保护利用模式”两种类型进行阐述,明确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要求和备案管理机制,明确非属地所有文物建筑加强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申请方式等。

第八部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与扶持。从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鼓励租金优惠和展示参与者的良好社会形象阐述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激励与扶持建议措施。

第九部分监督与管理。从建立监管评估机制和建立退出机制两方面进行阐述,要求所属街镇须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备案,明确须终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情况。

第十部分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优化监管服务和做好宣传引导四个方面加强保障。


相关文稿: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