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17-009001-20230423-42345
- 主题分类: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公开主体:区文化旅游局
- 发文字号:松文旅局规字〔2023〕1号
- 成文日期:2023-04-20
- 发布日期:2023-04-20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松文旅局规字〔2023〕1号 签发人:金冬云
关于印发《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0日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区设立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年度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和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体验)基地(以下简称“非遗传习基地”)开展传承保护工作,具体包括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开展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宣传出版、培训推广、交流学习、数据库建设、专家评审、民俗活动、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
第七条 对非遗项目补助费、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在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已经安排经费的部分;对相关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经营生产成本等的经费申请,均不属于本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八条 传承人补助费对传承人的日常生活经费开支申请,不属于本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九条 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的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和市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参照每年下达的具体通知,不重复享受;非遗项目和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两者不重复享受):
(一)国家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市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8万元/个,区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
(二)区级传承人补助费0.3万元/人;
(三)非遗传习基地的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区文化旅游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局根据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松江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从事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旅游局进行材料初审,具体申报时间参见当年的申报通知。
(一)街镇保护单位申请非遗项目或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其他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非遗项目或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直接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传承人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根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须列入区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名录,申报条件如下:
(一)非遗项目补助费
非遗项目自公布后第二年起可申请项目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提出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保护单位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非遗传承人补助费
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的传承人须当年健在。编制内在职人员,或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三)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
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工作总体目标、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计划、本单位配套经费情况、申请专项资金金额、支出明细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由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补助额度,报请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区财政局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资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须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区文化旅游局将进行检查验收,并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区文化旅游局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专项资金补助,却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与传承保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的传承人或申报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区文化旅游局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