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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沪府发〔20215号)根据《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文旅发〔2020〕14号)、关于促进上海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旅发办〔2022〕)《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松江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推进松江全域旅游高品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各类旅游相关企业。原则上注册在本区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适用产业政策。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配套资助、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种方式。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同一产业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产业政策,且一年内最多享受不超过两个区内不同产业政策的扶持。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1、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财政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旅发〔2020〕14号),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开发建设工业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科普旅游、康体养老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旅游业从业或相关领域企业,按其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景区、酒店等旅游场所加强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含A级景区实时信息发布)、旅游交通便捷服务集散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达标公厕、游步道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按其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旅游数字化建设

对开发建设智慧文旅场馆、打造文旅数字服务平台等在线文旅项目的,视其运用推广情况,按其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旅游节庆活动品牌打造

1、对举办市级及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视其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组织举办区级旅游节庆活动且该活动被纳入区级四季节庆活动菜单的旅游及相关企业,依据上海市《旅游节庆活动服务质量要求》,结合其活动的创新性、投入性、引领性,给予其当年总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鼓励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白金五星旅游饭店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

4、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升级出境资质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评定的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0万元。

5、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已评定的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6、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评定为国家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依据上海市《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标准,对新评定为上海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7、依据《关于开展上海市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域认定工作的通知》,对获评市级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依据《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标准,对评定为与旅游产业相关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全国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湿地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依据《上海市数字景区建设指南》标准,对评选为上海市数字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旅游纪念品开发

1、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以实物产品为主,以松江文化为核心制作的旅游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单项旅游纪念品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销售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会务经济发展

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招徕会务,单次会务消费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会务消费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招徕的会务与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度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完成验收,或近两年内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5、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九条(申报程序)

1、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中列明申报所需材料

2、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申报单位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汇总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核。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形成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付专项资金。对还未完成建设的补贴类项目,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总扶持金额。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区和镇(开发区)承担比例的通知》(沪松府办〔2017〕46号)有关精神执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区级承担比例70%,街镇(园区)、经开区、经济小区等承担比例30%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调摸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验收评估)

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项目内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一)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推荐单位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项目内容变更、中止实施、因故被取消(除不可抗力外);

3、被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4、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迁离松江区范围的;

5、其他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异常情况

(二)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报。

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和合规使用。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违规责任)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擅自变更、停止项目实施或者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在三年内迁出本区的,需根据约定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退回资金由企业直接银行转账至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第二十条(附则)

    对高质量推动以人文松江为特质的全域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重点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原则上对实体入驻文旅企业达到规模以及服务业标准的,应依法及时将统计关系纳入本区;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项目,应依法及时将统计关系纳入本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旅局规字〔2020〕5号)废止。本办法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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