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17-009002-20210129-00005
- 主题分类: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公开主体:区文化旅游局
- 发文字号:松文旅局规字〔2021〕1号
- 成文日期:2021-01-12
- 发布日期:2021-01-12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松文旅局规字〔2021〕1号 签发人:金冬云
关于印发《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局与区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松江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和财政管理、文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实行属地化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要遵循“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补助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1.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2.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3.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用于支付需由区级政府承担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2.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抢修、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3.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给予的配套补助;
4.其他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区内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由区级政府承担;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助标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级、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予以配套;
2.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助标准,按项目最后审价金额的50%给予补助;
3.文物保护点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助标准,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按项目最后审价金额的25%给予补助;产权为私人所有的,按不超过项目审价金额10%的额度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实际修缮情况确定。
(三)属重大、特殊项目的,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须报区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申请
有修缮需求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现状说明,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
2.项目总投资的经费预算,拟申请补助额度;
3.项目建设方案、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的立项
项目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向区建设管理委进行项目申报。经申报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的项目,由区文化旅游局实行一阶段立项审批。对区级以下(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修缮方案,由区文化旅游局组织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项目及方案,报市文物局,由市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现场实地勘察、书面评估等方式对所报项目和补助额度进行核实、评估后,提出对该申请项目的确定性意见。
(三)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均须按预算管理规定、工程管理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项目结束后,由区文化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项目调整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区文化旅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资金安排
1.项目立项后,由区文化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年度财力情况统筹确定、安排相应资金预算。
2.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文化旅游局与区财政局参照具有审价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价报告确定补助金额,镇、街道补助资金纳入区与镇、街道财力结算。
3.国家、市级下拨的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绩效评价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文化旅游局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物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备案。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标的专项资金项目,收回补助,且取消相关单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区文化旅游局可依据具体情节作出暂停项目批核、停止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经费的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
(四)未按项目核准方案要求开展实施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原《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广局字﹝2018﹞31号)即日起废止。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