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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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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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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3-02
    • 发布日期:2026-03-02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一流医学中心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街镇园区医疗资源发展平衡性协调性,推动本区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面调研区域医疗资源现状、评估2025年度指引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紧扣《上海市松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本区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布局等实际,遵循“错位发展、供需匹配、定位互补、协同发展”核心目标,在严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精准补齐专科短板、优化服务供给结构,为全体居民提供公平、高效、优质、多元的医疗服务,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设置原则

    (一)优化布局,协同发展。立足区域医疗资源密度、服务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衔接市、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主力军”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补空白”的功能定位,避免资源重复配置,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建立转诊协作、检查结果互认机制,融入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

    (二)质量优先,服务提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医疗质量安全为核心,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和主体责任,聚焦医疗技术、服务体验、品牌口碑三大维度,鼓励引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三)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信息公开,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受理前公告、受理后公示、函询设置地政府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设置许可的监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家评审遴选,择优受理。

    (四)注重效率,动态调整。根据本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复投入,最大化医疗资源效用。

    三、区域分类

    根据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将松江区划分为四类区域,引导社会资本精准布局:

    (一)一类区域:医疗资源丰富区

    范围:岳阳街道、方松街道、中山街道、永丰街道

    定位:医疗资源充足、专科覆盖齐全,可满足基本及多元化需求

    (二)二类区域: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区

    范围:广富林街道、九里亭街道、九亭镇、新桥镇、泗泾镇、车墩镇、佘山镇、洞泾镇、小昆山镇、石湖荡镇、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

    定位:基本医疗需求已满足,多元化、特色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三)三类区域:医疗资源薄弱区

    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

    定位:基本医疗资源缺口较大,专科覆盖不足

    (四)四类区域: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

    范围:本区规划明确的健康医疗服务业核心聚集区

    定位:聚焦高端医疗、健康管理、医疗科技转化

    四、基本要求

    (一)机构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3.选址场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4.选址场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二)审批权限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三)具体要求

    1.设置人(单位)须申请国家及本市已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本指引。

    2.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办理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鼓励引入以下机构类型,实行审批优先级:

    1)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机构,具备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服务模式,信誉良好

    2)“-学-研-医融合机构(如二、三级医院非在职高级专家组建的优势学科团队、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参与的专科机构);

    3)紧缺专科机构(儿科、精神卫生等);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商独资医院(符合《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4.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合作,推进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数据互通,鼓励开发定制化健康保险产品。

    5.信息化建设要求:

    1)建立符合《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与区卫生健康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的条件;

    2)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成网络安全三级等保备案,加强患者信息保护。

    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未足额配置医务人员等失信行为的,相关失信行为将被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松江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披露失信行为、通报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二)松江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引发布《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6年版)》,有序引导申请人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国家、本市出台新的审批要求或政策的,以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三)本指引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5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6年版)》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附件

    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6年版)

    街道(镇)

    类别

    数量

    永丰街道

    普通专科门诊部(儿科)

    1

    广富林街道

    精神心理类专科门诊部

    1

    中山街道

    康复医疗中心

    1

    九亭镇

    医学检验实验室

    1

    九亭镇

    精神心理类专科门诊部

    1

    新桥镇

    康复医疗中心

    1

    健康服务业区

    普通专科门诊部(儿科)

    1

    健康服务业区

    精神心理类康复医院

    1

    健康服务业区

    肿瘤精准治疗中心

    1

    备注:

    1.备案制医疗机构不在上述指引清单内。

    2.超出本清单范围但确属本区急需、具备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需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准入论证通过后,方可受理设置申请。

    3.本清单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医疗资源供需变化、机构运营成效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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