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安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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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9-12
- 发布日期:2025-09-12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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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松第2120255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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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单位名称 (或姓名) |
朱兴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安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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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朱兴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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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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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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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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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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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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