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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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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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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3-21
    • 发布日期:2025-03-18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街镇园区医疗资源发展平衡性协调性,推动本区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松江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松江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城医疗卫生资源规划配置的方案》《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全面调研区域内医疗资源现状并对2024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松江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聚焦“错位发展供需匹配、精准补缺”的核心目标,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设置原则

    (一)科学布局,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按照市、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布局。

    (二)保障健康,均衡资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坚持以保障人民健康、提升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应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为有益补充的基本格局

    (三)公开透明,流程规范。提高医疗机构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受理前公告、受理后公示、函询设置地政府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设置许可的监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专家评审遴选,择优受理。

    (四)注重效率,动态调整。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根据本区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发挥医疗资源最大效率

    三、区域分类

    根据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较为薄弱和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将松江区分为四类区域,引导社会资本在相应区域投资举办相关医疗机构。

    一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比较丰富、医疗机构种类比较齐全的区域,其医疗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周边群众基本及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该区域包括:岳阳街道、方松街道、中山街道、广富林街道、九里亭街道、九亭镇、泗泾镇

    二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机构种类相对单一的区域,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永丰街道、新桥镇、佘山镇、车墩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该区域包括:洞泾镇、小昆山镇、石湖荡镇、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

    四类区域:是指本区政府规划设置的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

    四、基本要求

    (一)机构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3.选址场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4.选址场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二)审批权限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包括: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三)具体要求

    1.设置人(单位)只能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并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标准及本指引。

    2.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当办理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国际化、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4.鼓励“产、学、研、医”功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例如本市二、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的非在职高级专家组建的优势学科专病专科团队、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或二、三级医院高年资专家团队参与申请的专科医疗机构

    5.鼓励社会医疗机构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支付。

    6.鼓励开设社会需求大的紧缺专科医疗机构,如儿科、精神卫生等;支持社会资本申请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7.鼓励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设立和运行条件应当符合《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

    8.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接入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申请等不诚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松江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引发布《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有序引导申请人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国家、上海市出台新的审批要求,以上级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三)本指引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4年版)》即日起失效。

    附件:《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5年版)》


    附件:

    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5年版)

     

    街道(镇)

    类别

    数量

    方松街道

    护理院

    1

    永丰街道

    普通专科门诊部(儿科)

    1

    泖港镇

    护理院

    1

    健康服务业区

    血液透析中心

    1

    健康服务业区

    普通专科门诊部(儿科)

    1

    健康服务业区

    精神心理类康复医院

    1

    健康服务业区

    肿瘤精准治疗中心

    1

    备注:

    1.备案制医疗机构不在上述指引清单内。

    2.确有一定规模和特色,且本区急需紧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不在指引范围内的,需通过准入论证后方可引进。

    3.申请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未足额配置医务人员等失信行为的,相关失信行为将被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披露失信行为、通报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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