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16N1012025042302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沪松卫〔2024〕107号
- 成文日期:2025-02-02
- 发布日期:2025-02-02
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松卫〔2024〕107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松江区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了《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本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类项目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推进医学人才的培养,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沪科规〔2021〕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2〕8号)、《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卫财务〔2019〕22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松江区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类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开竞争及定向择优方式遴选并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安排的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卫生健康领域研究。非区级财政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明确管理办法的除外,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指导督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计划,联合区科委发布年度卫生联合攻关课题项目招标指南;
(二)审核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五)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本市及区内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卫生健康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其他人员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调整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项目负责人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科学确定资助项目。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直接立项的科研项目除外。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研究范围应以临床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立足于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临床适宜技术的研究、中医药、公共卫生等领域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亟待解决的难点或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卫生改革与发展、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研究等。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方向应紧紧围绕本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及本单位业务工作或学科发展方向,并切合实际,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以确保科研项目能按时完成。学科类项目,其研究需紧紧围绕项目依托单位发展规划方向,切合区域特色,做实人才梯队建设。
第八条 科研项目分为区级科研课题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以及临床学科项目、社区项目、中医项目、护理项目、公共卫生及管理项目、合作项目、学科人才建设项目(包括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每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或周期) 一般为2-3年。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者条件是:
(一)项目第一申请人,必须是本区域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年龄及职称要求按照各项目申报具体通知执行。
(二)项目第一申请人,如已承担市级及以上级别在建项目两项及以上,或承担区级及以上级别项目其建设周期已满、应验收结题但未按时结题的,不得申请;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不得申报。
(三)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的第一申请人,应是本区医疗卫生单位具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在职青年医学卫生科技人员。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以合作形式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和创新性,避免重复研究,在正式提出立项前,项目申请者应加强项目查重,不得一题多报或重复申请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分包或以空挂名的形式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承诺对项目研究提供保障。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医疗事务交流中心受理申报后,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专家评委推荐的入选项目,其中区卫生健康委项目经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公布,并通知批准的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其他平台限额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推荐,由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集中上报或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应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区卫生健康委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须按要求编制填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表,最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审批。
第五章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区卫生健康委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设备购置原则上由单位优先纳入年度设备配置预算统筹考虑。对于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及时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应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有关费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是指在项目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部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适用项目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和支付。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7.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推进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用于与项目建设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短期出国专业培训及外国专家的来访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并按规定统筹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测算和说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按照有关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学辅助人员等人员的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突破预算。应严格执行制定的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发放时要写明专家咨询内容、发放金额及领款人身份证号码。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开展临床试验而支付给受试者的费用,包括交通补贴、营养补贴等,不得与其他费用重复支出,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于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 60%;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 40%。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接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经费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个阶段,业务验收是进行财务验收的前提。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申请延期,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延期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业务验收完成后,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项目经费审计,项目结题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专项经费;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项目结余资金财务结账手续;项目未通过验收,该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尾款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相关科研项目。其他途径立项项目结余资金使用规定按照该项目立项单位要求执行。
第七章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对通过审核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上海“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包括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遇有政策调整时,再另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卫生系统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沪松卫〔2012〕108号)、《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沪松卫计〔2014〕19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