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16N1012025020204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沪松卫〔2025〕5号
- 成文日期:2025-02-02
- 发布日期:2025-02-02
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松卫〔2025〕5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区域医疗卫生健康资源合理布局,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修订版)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类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以及修缮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的类别主要有: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等应按照《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全额或部分使用区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指各单位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所实施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适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一般类装修工程及特殊类装修工程。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自有资金建设项目”),指各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所实施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适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一般类装修工程及特殊类装修工程。
第四条 各单位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充分听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的可行性,避免决策失误。形成方案后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属于委“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还需要经过“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是基建总务管理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库的管理,组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财审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资金管理、日常审批等。其他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的医疗流程、建设标准、安全生产等专业性领域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并按批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全权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进行代建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建设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申报项目,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库的申报范围:
(一)列入区域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实施的项目;
(三)经安全检查、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需要整修的项目;
(四)使用年久,达到周期性大修期限的项目;
(五)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应当附项目申请表,项目方案,项目申报的依据性资料等。
区卫健委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方案论证与可行性研究,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区卫健系统建设项目库。区卫健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于每年度9月份分别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部门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中正式项目的(原则上已出具可研批复),由区财政根据项目进度结合当年财力安排资金;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由区财政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
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方可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建设。
第九条 项目库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遇有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紧急情况,经同意可补申报。已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建设内容或投资规模的,经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并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在项目立项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由区卫健委负责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并按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流程进行管理。
纳入项目库并由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算下达两个月内按照项目库确定的内容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区卫健委申请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级进行流程管理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各单位内部审议通过后报区卫健委审批。建设单位应以书面请示形式,附项目方案、平面图、项目估算(概算)等相关资料报区卫健委。取得区卫健委同意函复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标。
1.区卫生健康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施工)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且不得少于3家。
(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各单位内部审议通过后报区卫健委审批,取得区卫健委同意函复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标。项目完成后报区卫健委基建管理部门备案,报备资料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单或会议抄告单、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中选通知、工程建设备案表。严禁将工程类项目转变为服务类项目实施采购。
1.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单位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决定等发包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履行简易程序,做好开工备案登记。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应列入年度预算总额,可通过单位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预选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入围单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类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度无预算或超出年度预算的项目一般不予审批。拟纳入调整预算的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审议后办理。
经批复的建设投资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建设包括前期工作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的对外发包工作等。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等。
竣工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小额零星修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流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建设。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进行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工程、设备和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各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择优遴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区规划、消防、环保、卫健、质监等有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涉及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督促并配合代建单位做好产证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安全责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区卫健委每年底对各单位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和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和超出概算等情况,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好项目总投资,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投资,不予支付;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年度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并提供审价报告、工程全过程控制总结报告等审计资料,配合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价;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协助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的总体投资控制。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总结报告书,作为项目投资结算的依据。列入年度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论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由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并报区卫健委。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价报告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价报告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书或决算审计意见,对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设内容分类入账。对于房屋构筑物改扩建、修缮等形成固定资产增值的,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调整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项目资料,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账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建设项目业务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责任明确、赏罚分明的建设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1-3年内不安排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暂停对该单位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