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4-12-30
- 发布日期:2025-01-06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管理与经费使用,优化科研目标考核体系,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与资金使用绩效,持续强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科研能力,提升医务人员科研诚信素养水平,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医学人才培养,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
2.《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
3.《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沪科规〔2021〕20 号);
4.《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沪科规〔2022〕8号);
5.《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卫财务〔2019〕22号);
6.《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
7.《松江区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19〕1号);
8.松江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类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覆盖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开竞争或定向择优立项、由区级财政卫生科研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非区级财政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明确管理办法的除外,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指导督促。
2.管理体系:明确区卫生健康委(战略规划、评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三级责任架构。
3.核心机制:项目分类涵盖区级课题、重点学科、社区、中医等多领域,研究期限2-3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间接费用按比例统筹使用;建立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与验收挂钩机制,未通过验收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 激励政策:鼓励成果转化,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支持技术转移部门运行,其中不低于3%用于转化服务人员奖励;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登记并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
政策咨询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