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公开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2-04-30
- 发布日期:2022-09-02
各医疗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急救中心,区院感质控小组:
为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防控措施,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当前疫情形势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专项督查方案》(沪卫医〔202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松江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30日
松江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为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防控措施,防止院内感染发生,查找梳理主要问题和关键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感染隐患,根据《关于印发〈当前疫情形势下医疗家机构感染防控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沪卫医〔202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及上海市工作要求,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犹豫、不动摇,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同时,充分认识院内感染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持续强化管理,落实落细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有效提升医疗机构感染防控能力和水平,守住医疗治疗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督查时间
2022年4月30日-5月15日
三、督查范围
按照“全面覆盖、系统拉网、突出重点、促进整改”的原则,对区域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督查工作,排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院内感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点督查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核酸采样点、院前急救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单位。
四、督查重点
各单位对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设置管理规范》《新冠肺炎方舱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第二版)》等国家和本市系列文件开展自查,并接受相应督查。
(一)定点医院、方舱医院主要督查内容。运行期间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隔离封闭管理及院区分区、流线管理工作;清洁区、脱卸区工作流程布局;手卫生、清洁消杀、物表采样、医疗废物管理等感染防控落实情况等。
(二)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主要督查内容。预检分诊、急诊、发 热门诊、缓冲治疗区、血透室、重症监护室、产房、新生儿病房、需脱口罩诊疗操作的门诊科室、核酸检测实验室等重点岗位布局、工作流程及感染防控落实情况等。
(三)核酸采样点主要督查内容。采样点设置、指引标识、采样人员防护、采样人员消毒流程、环境清洁消毒等。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主要督查内容。检测管理制度、样本运输、人员管理、实验活动、菌毒种管理、废物处置等。
(五)院前急救机构主要督查内容。转运工作人员防护、转运车 辆消杀、被转运人员防护等。
五、工作部署
(一)自查自纠。4月30日-5月3日,各医疗机构(方舱医院)、核酸采样点、医学检验实验室,市急救中心对照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 督导检查。4月30日-5月13日,区卫生监督 所,区院感质控小组按以下分工开展督查:
1.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主要负责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急救中心、社会办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核酸采样点;区院感质控小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区院感质控小组负责区级定点医院、方舱医院。
(三) 整改反馈。4月30 日-5月13日,各有关医疗机构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院感防控的,全区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 总结评估。5月10日-5月15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区院感质控小组对本轮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时间落实工作,结合线上、线下工作模式同步开展自查自纠、督导检查、整改反馈和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即知即改、现场整改、限期整改。
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院感质控小组牵头制定督查计划,并开展现场和线上督查,督促落实整改。区级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全覆盖检查,非定点医院、核酸采样点根据工作实际抽样督查。
(二) 加强沟通联络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院感质控小组以及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络,并将督查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区卫生健康委。
(三) 加强问责机制
对本次专项排查行动中感染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直接追究有关部门一把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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