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其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资本多元化、多层次办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促进松江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关于加强新城医疗卫生资源规划配置的方案》(沪卫规划〔202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全面调研区域内社会医疗资源现状并对2020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街道、镇、园区相关需求,研究制定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和指引清单(2021年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手赢。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松江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构建结构多元、布局科学的社会办医疗服务体系。
二、设置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按照市、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合理规划本区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提升品质,保障健康。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坚持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特别是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应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确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公开透明,强化质量。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受理前公告、受理后公示、函询设置地政府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设置许可的监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专家评审遴选,择优受理。
(四)动态调整,注重效率。根据本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避免重复、低效投入。
三、区域分类
根据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较为薄弱医疗和健康服务业区块将松江区分为四类区域,引导社会资本在相应区域投资举办相关医疗机构。
一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比较丰富、医疗机构种类比较齐全的区域,其医疗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周边群众基本及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该区域包括:岳阳街道、方松街道、永丰街道、中山街道、广富林街道、九里亭街道、九亭镇、泗泾镇。
二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机构种类相对单一的区域,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新桥镇、佘山镇、车墩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是指社会办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该区域包括:洞泾镇、小昆山镇、石湖荡镇、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
四类区域:是指本区政府规划设置的健康服务业区块。
四、基本要求
(一)机构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卫生、商业等用途的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意见。
3、选址场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4、选址场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二)审批权限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包括: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三)具体要求
1、设置人(单位)只能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并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标准及本指引。
2、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当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鼓励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有较大规模、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知名度高、口碑好的医疗集团投资举办床位规模达到200张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有利于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总部机构设置在本区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4、有本市二、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的非在职高级专家组建的优势学科专病专科团队或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参与申请的专科医疗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有“产、学、研、医”功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5、支持开设儿科、精神卫生、中医等优质专科医疗机构。
6、对于社会资本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7、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接入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申请等不诚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松江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引发布《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有序引导申请人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国家、上海市出台新的审批要求,以上级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三)本指引由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1年版)》
松江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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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 |
类别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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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街道 |
综合医院 |
1 |
1.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住院床位500张以上,并应符合《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 2.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职人员至少各1名; 3.与同类别医疗机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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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 |
1 |
1.床位总数60张以上(含日间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4000㎡以上,并应符合《眼科医院基本标准》(2018版)等有关规定; 2.医护比至少达到1:1,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2名,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2名; 3.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职人员至少各1名; 4.与同类别医疗机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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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专科门诊部 |
1 |
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500㎡,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2名(执业后3个月内注册到位),并应符合《普通专科门诊部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 2.与同类别医疗机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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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街道 |
中西医结合医院 |
1 |
1.按照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标准建设,300张﹤住院床位﹤40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并应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2.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技人员总数的比例≥60%,每床至少配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0.5名护士,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3名,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师; 3.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职人员至少各1名; 4.具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和医疗水平,与本市知名医学院校合作项目; 5.同类别医疗机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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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 |
中西医结合医院 |
1 |
1.按照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标准建设,300张﹤住院床位﹤40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并应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2.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技人员总数的比例≥60%,每床至少配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0.5名护士,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3名,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师; 3.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职人员至少各1名; 4.与同类别医疗机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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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业区块 |
康复医院 |
1 |
1.按照二级康复医院标准建设,200张﹤住院床位﹤300张,其中康复专业床位占比80%以上; 2.每床至少配备1.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2%,临床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3.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职人员至少各1名;4.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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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中心 |
1 |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0㎡,每检查室面积不少于10㎡,并应符合《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018版)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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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
1 |
符合《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
备注:
1.备案制医疗机构不在上述指引清单内。
2.重点发展儿科、精神卫生、中医等特色专科诊所。法人或社会组织举办的备案制管理的诊所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1名、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1名。医师个人开办诊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1名(执业后3个月内注册到位),同时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口腔诊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80㎡,牙椅数不超过4张,需要设置口腔种植室、口腔全景(或口腔CT)的,业务区域面积另外计算。
3. 确有一定规模和特色、高端且本区紧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不在指引范围内的,需通过准入论证后方可引进。
4. 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承诺完成医疗机构执业、未配足医务人员、执业未满3年变更设置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在我市设置医疗机构因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2 分等列入失信名单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占有股份的公司开设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