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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松江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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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15-009001-20260610-0000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公开主体: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6-10
    • 发布日期:2026-06-10


    沪松教办〔202641

     

    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松江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529


    松江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导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松江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流程,提高质量与资金效益,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术语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为保障本区教育系统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公共设施正常使用、提升功能、保障安全而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维修(含装饰装修、加固、消防、节能、管网、绿化、运动场地、拆除等)及特殊工程(涉及学校师生安全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需要在短时间内突击完成,但按照工程管理一般程序又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校舍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教育系统各项目(法人)单位,涵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依规实施、廉政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节能、消防、技防及水电扩容等需求,保障师生安全与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项目性质与规模

    第五条 项目分类

    按性质分为四类: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维修。

    校舍维修按总投资(指项目概算或预算批复金额)分为:

    A类:总投资≥400万元(大型维修工程)

    B类:100万元≤总投资<400万元(中型维修工程)

    C类:20万元≤总投资<100万元(小型维修工程)

    D类:总投资<20万元(零星维修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设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计财科、监察审计科、综保中心、支付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执行与协调,对一般性项目变更、进度管理等事项作出决定,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计财科职责

    (一)拟定基建五年规划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二)统筹校舍维修项目计划与资金,组织绩效评价、财务决算、资金拨付;

    (三)受理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网上报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察审计科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综保中心职责

    (一)推进基建规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落地,参与教育资源方案审核与接管;

    (二)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项目前期准备、招标采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款项支付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负责校舍维修项目的方案论证、现场踏勘、预算审核,编制踏勘报告,拟定年度校舍维修计划;

    (四)组织开展A、B、C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指导和监督校舍维修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参与第三方考核与资料归档;

    (五)负责代建单位动态管理与考核;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弱电系统的设计指导、施工图审核、验收并网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付中心职责

    按照合同及批准意见支付工程款项,参与项目的财务决算,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全过程承担首要责任。

    (一)成立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决策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形成书面纪要。

    (二)科学申报项目需求,合理测算各项费用,严禁虚报、拆分项目内容。

    (三)负责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各类采购、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决算等流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合法、资料完整。

    (四)严格按照批复及合同使用资金,杜绝超预算、超概算。

    (五)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按时完成结算送审、档案归集、固定资产入账。

    (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职责

    按规定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依法依约提供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列入五年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二)校舍维修工程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不得拆分项目;同一部位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因新规范要求或经局“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区级项目申报要求实施。

    (二)校舍维修工程

    项目(法人)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通过教育经费管理平台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保中心于7月30日前完成初审,按程序报区建管委评审,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原则上(除物业维修)项目需进行施工设计;A、B、C类项目实施工程监理;D类项目工程监理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其它二类费用在申报项目概算时一并考虑。

    (三)特殊工程,实行即时报备制度,直接上报计财科。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

    (一)计财科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请示,拟定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草案);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进入备选库。

    (二)综保中心对校舍维修项目组织现场踏勘、筛选,草拟项目及资金计划;计财科汇总拟定校舍维修项目及资金计划。

    (三)领导小组审定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报局教育工作党委会议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再按程序报区级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

    (一)工程服务类采购(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勘察、设计、监理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招标;限额以下的按项目(法人)单位内控制度或经局“三重一大”决策后由局相关部门统一采购,由区相关职能或行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工程项目采购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校舍维修工程: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报批,计财科、综保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采购方式:

    A类:公开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招标;

    B类:政府分散采购(委托招标代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标;

    C类:部门集中采购,由综保中心组织统一采购;

    D类: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施工方案和工程量清单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特殊工程:计财科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综保中心(或由代建单位)选定一家施工单位先行发包,达到局“三重一大”金额的事后向教育工作党委补报项目情况。

    (三)委托代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校舍维修项目的采购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开工准备

    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及其他各类合同,依法取得相关开工手续后施工。

    (二)现场管理

    统筹协调:对接属地街镇、社区,做好周边居民、在校师生沟通安抚,及时化解施工相关矛盾,营造和谐施工环境。

    质量安全:落实质量安全全员责任制,严格建材进场查验、送检及环保检测;规范现场安全设施,定期排查隐患并闭环管理;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人员管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落实考勤制度,严格按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文明施工:落实好文明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落实扬尘、噪声、渣土等管控措施,规范现场物料堆放及标识设置,保持场地整洁。

    进度与台账:对照工期节点细化进度,及时调配资源保障推进;及时整理施工台账及验收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书面资料同步规范、完整归档。

    (三)第三方单位职责:设计、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四)投资变更管理:工程变更须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变更,先变更、再实施”原则。因紧急情况确需先行施工的,须经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总监书面同意,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变更,结算审价时一律不予认可。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变更按区相关文件执行。包括限额内一般变更:分项工程变更经财务监理审核后金额为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变更确认程序实施变更签证;分项工程变更经财务监理审核金额为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综保中心审核意见,计财科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批示同意后按规定的变更确认程序实施变更签证。

    A、B、C类校舍维修工程变更签证分级审批:

    累计变更签证3万元以下:施工单位申请→财务监理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综保中心审核;

    累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施工单位申请→财务监理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综保中心审核→计财科审核→分管副局长批示;

    累计变更签证10万元及以上或超合同价5%:上述流程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超概算须逐级报教育局审批。

    (五)监督指导:综保中心落实联络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需进行竣工备案的,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材料合格证明、质量保修书、各参建单位确认意见。涉及室内空气质量、塑胶运动场地、饮用水水质等环保指标检测的项目,应邀请家委会代表参与环保验收环节,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结算(决算)

    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提交财务监理单位审价,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价手续。需进行财务决算的,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报批手续、施工图纸、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合同、变更签证、验收记录、资金支付凭证等)均须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资料应确保完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

    (二)校舍维修项目

    首笔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30%(如有约定);

    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

    完成结算审价后,施工单位需先行支付给项目(法人)单位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再由项目(法人)单位支付至审定价的100%;

    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物业维修项目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业维修管理

    (一)范围界定

    物业维修是指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不涉及专业工程报建、对项目(法人)单位既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简单修复或低值易耗品更换的零星维修活动,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实施。主要包括:

    建筑附属小型设施设备的添购与维修;

    现有设施(门窗、水电配件、照明等)的简单维修及养护;

    现有设备(空调、开水器、弱电终端等)的简单维修及保养(含软件升级);

    经项目(法人)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确定的其他日常物业维修事项。

    (二)实施方式

    已实行物业外包的项目(法人)单位,按物业外包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应明确维修响应时限、质量标准和结算方式。

    未实行物业外包的项目(法人)单位,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原则上当月维修当月支付费用;涉及设施设备添购的,可事后补走项目(法人)单位采购内控程序。

    突发紧急维修,项目(法人)单位可按应急预案先行处置,事后履行结算和报备手续。

    (三)资金管理:物业维修费用从项目(法人)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或专项维修经费中列支。单次维修费用达到项目(法人)单位“三重一大”限额的,须经集体决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教育局相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合区建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稽察,并对项目申报、招标、质量安全、投资控制、验收、结算、决算等关键环节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经费,或未按规定招投标、违规发包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参建单位,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已批准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内容、金额或拆分。

    (二)校舍维修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结构或拆除承重墙体。

    (三)校舍维修项目严格按照立项申报的需求功能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

    (四)严禁将应纳入C类及以上项目管理的小型维修工程拆分为物业维修项目实施。

    (五)除经审批为“自行采购”的项目外,不得擅自发包;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拒绝中标企业进场施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中的“项目(法人)单位”统指松江区教育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江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松教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江区教育系统校舍维修类项目实施流程图

    2.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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