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文件
沪松教办〔2025〕3号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松江区普通
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松江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松江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
施细则
2025年1月3日
附件
松江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关于印发《松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松教〔2019〕153号),为加强对松江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结合我区普通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及国家助学金标准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国家助学金3500元/年。
2.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亲属)患重大疾病,如两人及以上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3500元/年;如一人患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2400元/年。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大残疾,如双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2400元/年;如单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年。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遇火灾或意外事故等),享受国家助学金2400元/年。
5.家庭经济总收入较低的困难学生:
(1)人均收入介于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不含100%,含130%),享受国家助学金3500元/年;
(2)人均收入介于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130%-150%(含150%),享受国家助学金2400元/年;
(3)人均收入介于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150%-170%(含170%),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年。
6.其他困难家庭(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讨论决定。
7.上述所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若符合两项及以上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向全体学生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好受助学生资助申请、审核、发放、资料管理、归档等日常事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信息系统。
2.在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的评定过程中,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班学生上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出示医院病历证明。
2.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亲属)患重大疾病,出示医院病历。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大残疾,出示残疾证明。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遇火灾或意外事故等),出示居委会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总收入较低的困难学生,家长出示收入状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流程
1.学生提出资助申请,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交班主任。
2.班主任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核实情况无误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操作员复核。
3.资助操作员复核完成后,提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最后提交学校“三重一大”会议审核通过。学校将会议通过后的结果完成各平台的信息录入,将申请材料上报松江区学生资助中心。
4.区学生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的《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要求
1.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2.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制定本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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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