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含民办):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教育收费工作,夯实依法治校基础,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及《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2023学年第一学期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办学类别,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任何单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个人账户收费,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1.高中及职校应严格按市级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加强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
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相关的费用。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收取借读费。
3.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市级统一要求、按照不同等级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幼儿园自主合理制定,并在区教育局办理备案,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取。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要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上级会随时抽查。
二、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程序
1.各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沪价费〔2015〕13号)文件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进行确定,不得擅自加收任何其它费用。各单位按照收费文件标准及规定程序,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于开学前做好网上收费备案。
2.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即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向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公示→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学生家长签字同意→执行收费。
3.如代办费收费标准有变动的,需经家委会、学校(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三方同意方可调整,任何一方有异议的,视作调整标准工作不成熟,仍按原标准执行。请按上述流程操作并于开学前,将收费报告(附家委会意见)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未办理报告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各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家长征询意见表、代办服务性收费学期结束结算清单等收费资料由学校(幼儿园)妥善保存2年以上,作为收费检查等工作的依据材料。
4.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
三、建立收费退费制度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收费退费制度。所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做好每学期代办费的清算与清退工作。所有清单由学校自行归档保管,以备检查。学生缴纳的餐费应全部用于学生,须单独核算,严禁将教师等餐费分摊到学生的餐费成本中。不得以收费通知单(书)代替家长意见征询单,学期收费内容和标准要做好收费公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代办服务性费用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入学校账户,列代管经费分项目核算。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退费统一由学校通过银行打入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校要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化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公示内容与所执行收费一致。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2023版)》中的收费公示模板,及时更新本单位收费公示牌。各单位应选择固定场所,置于学校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校园信息网站、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实现公开“零距离”,以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精准落实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应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规定,积极宣传资助政策,成立资助认定工作小组,优化资助认定工作,稳定资助工作队伍。对于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及幼儿,相应减免费用,一律不允许先收取、再退费。按照市教委要求,规范学生资助“免申即享”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 (2023).zip
教育局计财科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