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本区重要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配合和参与审计署、上海市审计局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拟订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情况及其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汇报审计工作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本区重要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级和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九)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结论。
(十三)组织审计业务研究和交流,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上海市松江区审计局要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