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主体: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15
- 发布日期:2025-11-30
一、制订背景
长期以来,我区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动迁安置主要采取协议置换的补偿方式。实践证明,协议置换的补偿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时间难以控制,一旦遇到“滞留户”,项目整体进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补偿标准不一致,容易形成相互攀比,造成动迁成本难以控制;三是超面积安置,导致安置房源不确定,影响安置进度;四是以房屋安置为主,安置房源大量入市,对地区房地产市场造成负面冲击。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协议置换产生的不利影响,必须加快动迁安置方式转型,推动由协议置换向依法征收转变,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
二、制订过程
前期,依据市、区两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各街镇(园区)动迁现状,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动迁两类情况,区财政局起草了《实施标准》初稿并征询区规资局、房管局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区领导批示要求,征询了区司法局、区审计局意见,对《实施标准》作了进一步完善。
三、制订必要性
历年来我区的动迁安置主要采取协议置换的补偿方式,签约难、补偿标准、周期长不一,都制约着动迁工作的正常推进。为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提高动迁安置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征收标准,但又不是一个固化的标准,鉴于目前各街镇存在的地区差异,结合土地的地籍差、周边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分类制定,标准里也体现了各个地区的系数差,最终要在项目征收方案中予以落实。
四、制订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71号令”)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沪房规范〔2025〕2号)及其他相关征收政策文件。
集体土地: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松江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松府规〔2024〕4号)等文件。
五、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两部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原则梳理和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一是对“71号令”已明确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级规定执行;二是对“71号令”要求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补偿标准,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标准执行,包括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和每证15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标准等;三是对需要在实际征收方案中确定的标准,例如临时安置费,考虑到本区各街镇(园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结合房屋出租市场实际情况及周边区域(如青浦、嘉定等)征收补偿方案相应标准,分区域设置梯次补偿标准,明确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依照区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的沪松府规〔2024〕4号文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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