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12Y101202506230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主体: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松财规字〔2025〕1号
- 成文日期:2025-05-28
- 发布日期:2025-05-28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持保障作用,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松江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松江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持保障作用,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是指市级、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经过遴选确定的松江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农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承保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序放开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投保人在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公共普惠,绩效导向。聚焦我区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和乡村振兴支持重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正向激励。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承保机构办理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五条 保费补贴目录
(一)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1.种植业类: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2.养殖业类: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羊、禽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3.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
4.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
5.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二)区级财政另补险种
为加快推进我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做强松江特色优质农产品,进一步健全覆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支持保障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对以下险种实行区级财政另外补贴,包括:优质水稻制种、水稻气象指数、生猪价格指数、花卉气象指数、蔬菜收入(收益)、农业大灾成本补偿、耕地地力指数、无人农机具综合、无人飞机综合、务农人员意外、农机人员意外、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
其他创新型农业保险或以奖代补项目按照市财政、市农业农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目录补贴标准
1.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80%;
2.蔬菜、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3.大棚设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4.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5.水果、食用菌、羊、禽类、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6.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
对种植业类(蔬菜、水果)、养殖业类(淡水水产)、大棚设施等保险涉及提高保险金额、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区级目录补贴标准
1.蔬菜种植保险:提标部分保费区级财政另补70%;
2.水果种植保险:提标部分保费区级财政另补40%;附加高温、连阴雨责任条款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40%;
3.淡水养殖保险:针对蟹养殖保险和水草种植、螃蟹回捕率两类附加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40%,保额上限为8800元/亩,费率上限为10%,若在国家级评比中获得一项金牌奖项的,下一年度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到45% ,每获一项按5%递增,以55%为上限(含55%)。
4.大棚设施保险:提标部分保费区级财政另补60%;
5.优质水稻制种保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
6.水稻气象指数保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
7.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针对具有全产业链的生猪养殖单位,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80%;
8.花卉气象指数保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9.蔬菜收入(收益)保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
10.农业大灾成本补偿保险:保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11.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12.无人农机具综合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13.无人飞机综合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14.务农人员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限额50万元/人,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
15.农机人员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限额50万元/人,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16.农产品安全责任险: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50%。
第七条 保费承担比例
(一)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的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含中央)。
(二)仔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 。
(三)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40% (青菜为40%、其他品种为35%),农户自缴不低于10%。
(四)其他享受全市统一保费补贴标准的险种,根据财政保费总额,由市财政承担 40%,区财政承担60%。
(五)区级增加保费补贴的险种,保费财政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各险种近年来的生产成本变动、简单赔付率数据等因素,建立区级财政另补险种补贴保额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承保机构应根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保险补贴资金清算表,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参照本区农业实际生产面积、数量对投保面积、数量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申请清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上半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清算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清算结果在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次年投保预测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在编制、审核预算过程中,应避免将不符合投保主体、投保区域以及保险标的等条件的对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及时将市、区级财政承担的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资金和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农业保险机构。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街镇(经开区)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广泛宣传,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引导农业生产者踊跃投保,加强对投保品种、面积等的真实性核查。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投保人满意度。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虚报面积、违规投保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情况。投保人发生退保等情况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条款应事先报市、区两级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审核后,由承保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月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附件:1.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3.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4.无人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5.无人飞机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6.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保额及费率标准
附件1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
||||||||
单位:元/亩(吨、头、羽、总吨位、亩次)、台(套) |
||||||||
险别 |
险种 |
单位保额 |
费率 |
备注 |
||||
种植业类 |
水稻(亩) |
物化成本保险 |
1000 |
2.00% |
根据松江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松香粳1013/1855保险产量450公斤/亩,其它品种保险产量500公斤/亩。 |
|||
完全成本保险 |
1400 |
3.00% |
根据松江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松香粳1013/1855保险产量450公斤/亩,其它品种保险产量550公斤/亩。 |
|||||
小麦(亩) |
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4.00% |
|
||||
完全成本保险 |
1000 |
4.00% |
|
|||||
油菜(亩) |
600 |
4.00% |
|
|||||
蔬菜(亩) |
露地 |
市3500 |
10.00% |
|
||||
区提标2500 |
10.00% |
|||||||
保护地 |
市8000 |
6.00% |
|
|||||
区提标4000 |
6.00% |
|||||||
水果(亩) |
西瓜、甜瓜 |
夏收 |
市2500 |
10.00% |
|
|||
区提标250 |
10.00% |
|||||||
秋收 |
1500 |
13.00% |
|
|||||
一茬多收 |
4000 |
13.00% |
|
|||||
柑橘 |
3000 |
12.00% |
|
|||||
葡萄、桃、梨 |
市4000 |
12.00% |
|
|||||
区提标2000 |
12.00% |
|||||||
附加高温、连阴雨责任条款 |
6000 |
2.50% |
附加险保额按主险保额确定 |
|||||
草莓(一茬多收) |
12000 |
4.00% |
|
|||||
其他水果 |
3000 |
12.00% |
|
|||||
食用菌(吨) |
6000 |
6.00% |
|
|||||
养殖业类 |
能繁母猪(头) |
3000 |
6.00% |
|
||||
育肥猪(头) |
1300 |
4.00% |
|
|||||
仔猪(头) |
300 |
10.00% |
|
|||||
奶牛(头) |
15000 |
4.00% |
|
|||||
羊(头) |
1000 |
2.00% |
|
|||||
禽类(羽) |
肉鸡 |
27 |
2.50% |
|
||||
蛋鸡 |
45 |
4.00% |
|
|||||
鸽子 |
18 |
6.00% |
|
|||||
淡水水产(亩) |
四大家鱼 |
3500 |
2.00% |
|
||||
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 |
5500 |
15.00% |
|
|||||
中华绒螯蟹 |
市4000 |
市2% |
保额上限8800元/亩 |
|||||
区8800 |
区10% |
|||||||
附加水草种植保险 |
880 |
2% |
附加险保额按主险保额确定 |
|||||
附加螃蟹回捕率保险 |
8800 |
2% |
||||||
种源类 |
杂交水稻制种(亩) |
2500 |
6.00% |
|
||||
青菜制种(亩) |
1250 |
12.00% |
|
|||||
种公猪(头) |
5000 |
3.00% |
|
|||||
种禽(羽) |
80 |
3.00% |
|
|||||
涉农类 |
大棚设施(亩) |
GP-C622Z(六型棚) |
23000 |
2.20% |
|
|||
GP-C832Z(八型棚) |
32000 |
2.00% |
|
|||||
GLP-630(连栋棚) |
59000 |
1.80% |
|
|||||
GLP-6330(连栋棚) |
85000 |
1.80% |
|
|||||
GSW84系列(连栋棚) |
100000 |
1.80% |
|
|||||
玻璃温室 |
430000 |
0.15% |
|
|||||
温室薄膜(国产) |
市1650 |
18.00% |
|
|||||
区提标550 |
18.00% |
|
||||||
温室薄膜(进口) |
2200 |
7.00% |
|
|||||
遮阳网、防虫网 |
1100 |
10.00% |
|
|||||
菇棚 |
彩钢菇棚 |
100000 |
0.50% |
|
||||
竹草菇棚 |
20000 |
5.00% |
|
|||||
保温膜 |
1000 |
16.00% |
|
|||||
农机具综合 |
按农机规格投保 |
|
||||||
渔船综合 |
按渔船规格投保 |
|
||||||
价格指数类 |
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 |
青菜 |
2788 |
10.00% |
|
|||
鸡毛菜 |
1664 |
|
||||||
杭白菜 |
2375 |
|
||||||
生菜 |
2605 |
|
||||||
米苋 |
1969 |
|
||||||
芹菜 |
3662 |
|
||||||
菠菜 |
2155 |
|
||||||
蕹菜 |
2779 |
|
||||||
卷心菜 |
3220 |
|
||||||
区级另补类 |
优质水稻制种保险(亩) |
3600 |
10.00% |
|
||||
水稻气象指数保险(亩) |
300 |
5.00% |
|
|||||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头) |
200 |
10.00% |
|
|||||
花卉气象指数保险(亩) |
20000 |
2.50% |
|
|||||
蔬菜收入(收益)保险(亩) |
1400 |
12.00% |
针对稻茬秋冬菜 |
|||||
农业大灾成本补偿保险 |
1400 |
25% |
|
|||||
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亩) |
640 |
10.00% |
|
|||||
无人农机具综合 |
按农机规格投保 |
含自燃 |
||||||
无人飞机综合 |
按无人机规格投保 |
含自燃 |
||||||
务农人员意外险 |
意外身故/残疾: |
|
||||||
50万元/人 |
||||||||
附加突发急性病/高温中暑身故:50万元/人 |
||||||||
农机人员意外险 |
意外身故/残疾: |
|
||||||
50万元/人 |
||||||||
附加意外医疗:16400元 |
||||||||
农产品安全责任险 |
按年销售额投保 |
费率补贴上限:2.2‰ |
|
附件2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类型 |
功率 |
单位保额(上限) |
单位保费(上限) |
农 用 型 拖 拉 机 |
14.7千瓦以下 |
12000元/台(套) |
350元/年 |
14.7千瓦(含)以上58.8千瓦以下 |
100000元/台(套) |
425元/年 |
|
58.8千瓦(含) 以上 |
200000元/台(套) |
713元/年 |
|
兼 用 型 拖 拉 机 |
14.7千瓦以下 |
30000元/台(套) |
415元/年 |
14.7千瓦(含)以上 58.8千瓦以下 |
150000元/台(套) |
750元/年 |
|
58.8千瓦(含) 以上 |
250000元/台(套) |
825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0万元及 10万元以下/台(套) |
12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 20万元/台(套) |
13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 30万元/台(套) |
15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 40万元/台(套) |
17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台(套) |
2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 60万元/台(套) |
23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 70万元/台(套) |
28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 80万元/台(套) |
30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 90万元/台(套) |
33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台(套) |
355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 150万元/台(套) |
465元/月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3
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渔船材质 |
单位保额 (上限) |
费率 (上限) |
木质渔船 |
6000元/总吨位 |
2.65% |
钢木质渔船 |
7000元/总吨位 |
2.50% |
钢质渔船 |
12000元/总吨位 |
2.40% |
玻璃钢质渔船 |
12000元/总吨位 |
3.10% |
标准化渔船 |
按照合同造价 |
2.50% |
备注:渔船费率指导系数:海洋捕捞渔船1.0;海洋辅助船0.9;河汊、湖泊、滩涂渔船1.8;远洋渔船1.0。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费率系数及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4
无人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类型 |
功率 |
单位保额(上限) |
单位保费(上限) |
农 用 型 拖 拉 机 |
14.7千瓦以下 |
12000元/台(套) |
500元/年 |
14.7千瓦(含)以上58.8千瓦以下 |
150000元/台(套) |
850元/年 |
|
58.8千瓦(含) 以上 |
300000元/台(套) |
1400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0万元及 10万元以下/台(套) |
18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 20万元/台(套) |
20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 30万元/台(套) |
23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 40万元/台(套) |
26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台(套) |
3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 60万元/台(套) |
35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 70万元/台(套) |
42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 80万元/台(套) |
45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 90万元/台(套) |
50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台(套) |
540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 150万元/台(套) |
700元/月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5
无人飞机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保额(上限) |
单位保费(上限) |
1万元及 1万元以下/台(套) |
2500元/年 |
1万元以上至 2万元/台(套) |
3100元/年 |
2万元以上至 3万元/台(套) |
4100元/年 |
3万元以上至 5万元/台(套) |
6200元/年 |
5万元以上至 10万元/台(套) |
12000元/年 |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附件6
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保额及费率标准
年销售额 |
费率 (上限) |
2亿元以上 |
1.0‰ |
1-2亿(含)亿元 |
1.4‰ |
5000万-1(含)亿元 |
1.8‰ |
1000万-5000(含)万元 |
2.0‰ |
500-1000(含)万元 |
2.1‰ |
500(含)万元以下 |
2.2‰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松江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松江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