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松江区关于规范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松江区关于规范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9 阅读次数:

问:本《意见》中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哪些?

答:一般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为主,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日间服务中心等社区类设施参照执行。

 

问:本《意见》中委托社会力量运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建设方通过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社会运营方运营管理。

 

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对象是哪些?

答:对象主要是政府建设方、社会运营方。政府建设方是指对养老服务设施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会运营方是指受政府委托具体运营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问:本《意见》中符合社会运营方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成立;二是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三是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四是三年内无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五是结合实际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问:本《意见》中的风险保障金和维护发展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答:政府建设方可根据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抵御运营风险、保障服务等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设立风险保障金和维护发展资金及相关约定,其中维护发展资金以政府建设方出资为主。

 

问: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相应的扶持保障有哪些?

答: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贷款贴费贴息、人才队伍建设、水电气等价格优惠等有关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建设方应保障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落地到位。政府建设方和社会运营方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奖补资金归属及用途。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规范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