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细则中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什么?
答:本细则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粮油帮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救助项目。
问: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一)为低保家庭发放救助金;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三)为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发放救助金;
(四)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六)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粮油帮困措施;
(七)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问: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包括什么?
答: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材料等。
问: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答: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金发放过程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问:本细则自何日起开始施行?
答: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