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 号)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 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松江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制订背景
社会救助的发展目标是构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制定《松江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从松江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出发,在发放项目对象、发放追缴方式、资金管理台账、监督制约检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压实资金管理责任,坚持全程问效闭环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安全性。
二、政策制订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在广泛征询社会公众和基层意见基础上,对原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全面压实责任,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救命钱”,发挥救助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二)明确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区按照规定比例筹集;中央下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低保家庭发放救助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为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发放救助金;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粮油帮困措施;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三)明确资金的支付制度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低保家庭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成发放清单,经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统一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需经区民政局审批,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并保留现金发放相关证明材料。
(四)严格资金管理
明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台账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公开透明。同时明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五)明确责任承担
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救助对象,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六)明确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管理
《细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的主要变化
(一)在第九条的(一)中增加了对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救助金的发放方式,由之前作为未列入区级平台的救助项目资金通过街镇转移支付预算改为全区统一经由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平台统一发放至困难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在第九条的(二)中,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划拨作了统一规定,由可发放个人账户也可发放机构账户统一改为发放至集中供养机构账户。
(三)在第十八条中,对街镇社会救助资金涉及追缴、返还的作出相关规定。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击鼓在上海市民政内控资金平台做追缴资金操作,形成闭环管理。追缴资金由街镇财政部门将资金上缴区财政,并将追缴收款书上传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