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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民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松江区民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3 阅读次数: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松江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8号,联系电话:37736151。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松江区民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条例》和《规定》要求,不断夯实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基础,提高工作透明度,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2022年,松江区民政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通过松江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文件35。准确发布松江区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部门预算、2021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发布松江区民政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依申请公开

今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张某申请公开《关于对2020年度松江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养老护理员实施区级“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文件我局按规定做好依申请公开件的登记、办理、回复、归档等工作,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林某申请公开各地驰援上海市松江区的物资分配流向的具体情况,办理结果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我局全年未发生涉及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落实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工作,每月按要求做好政务公开问题整改工作,努力提升信息发布质量。二是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重新制作发文稿纸,由拟稿单位填写后报保密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审定。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复查审查,对公开属性变化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提升公开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今年以来,区民政局切实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以微信公众号为主要载体,把“互联网+政务”作为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增强公众对民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的重要抓手。全年累计通过“松江民政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313松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同时可在“上海松江”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区民政局”专栏(https://www.songjiang.gov.cn/Template/dynamic/jzbmzwgk/departPublic.html?deptcode=002011)进行查询。11月11日,“松江民政”微博号正式关停。

(五)监督保障

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研究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并按要求抓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价和责任追究工作。把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制度,主动接受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在应对社会评议方面,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确保对外公开的信息有迹可寻、有政策支持、有数据支撑,有应对措施。在责任追究方面,2022年我局未出现因信息公开不到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9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2年,我局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信息产生后未能及时公开,部分政务咨询未能及时回复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健全制度,提高质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是统筹资源,提高时效。统筹利用好各类媒体资源,便捷信息发布,突出公开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加大重大行政决策信息规范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松江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运营扶持办法》的草案原文、草案解读、编制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按要求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城镇和农村低保救助情况,涉及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重残无业、临时救助等内容,公开救助对象的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有关救助政策、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工作。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区内养老机构、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便民信息,公开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等信息公开工作。

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规范化评估、年检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基本信息。

(二)创新工作情况

2022年,松江区民政局以区级重大行政决策为抓手,切实推进《松江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运营扶持办法》编制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强化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于民政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提升决策科学性。成立办法》编制工作组,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调查论证,邀请养老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人员共同研究全区松江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向和运营扶持的基本思路。二是以民生需求为核心,实现决策民主化。就《办法》编制情况及时向区政府、人大等进行汇报,书面征求各街镇、区有关单位意见,同步通过“上海松江”门户网站决策公开专栏及“松江民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并通过决策公开专栏集中公布征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情况。

(三)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区民政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年度未发生需要收取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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