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中山上海松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30
- 发布日期:2026-01-30
2025年11月12日,在松江区中山街道中辰路夏家浜路西侧,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和中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和中山街道办事处组成了“松江中山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1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中山上海松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临边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松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侠公司”),事发地址外墙涂料施工单位,2017年5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33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5NM79,法定代表人:刘某松,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室内外装潢设计等业务。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某松,男,松侠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2.卢某伟,男,松侠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外墙涂料施工协调管理。
3.张某佳,男,涉事吊篮设备所有人,提供涉事吊篮安装服务。
4.张某芝,死者,女,吊篮安装作业人员。
(三)涉事项目承发包关系
1.涉事外墙涂料施工
2025年10月,松侠公司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总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外墙涂料施工项目,双方约定按**元/平方米的施工量计算费用,至事发前已完成工程量测算,并开始外墙刮腻子作业。
2.涉事吊篮租赁
2025年10月24日,松侠公司卢某伟入场勘察时,发现建筑外立面吊篮处于拆除中,鉴于己方后续外墙涂料施工仍需使用吊篮设备,经与设备所有人张某佳协商,租用其吊篮设备。松侠公司与张某佳拟定《吊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其提供12台型号为Z****0的标准吊篮,吊篮租金为**元/台·天(后改为**元),预定租期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至事发前吊篮已按松侠公司要求开始安装,但未正式签署《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也未签署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松侠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刘某松,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在涉事外墙涂料施工项目上,卢某伟负责项目协调、管理。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篮安装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承包项目后,将吊篮安装项目发包给张某佳个人,未与其签订相关发包协议合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吊篮进场安装施工后,未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吊篮安装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
(五)事发经过
2025年11月11日,应卢某伟要求,张某佳组织张某、张某芝、冉某等人进场开始吊篮安装作业。11月12日9时30分许,场地建设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巡查时,发现1号楼东北角上方存在吊篮安装作业,因未收到相关报备文件,遂停止吊篮安装作业。11时15分许,现场吊篮安装人员张某询问停工情况,被告知需提供吊篮安装作业相关材料备案,在申报通过后才能施工,张某遂离去并联系张某佳准备材料。13时许,张某将准备好的材料交总包办公室,因材料不全,被告知其补充材料齐全后,交总包审核申报后方可施工,张某遂离去。事发当日下午吊篮安装班组在未收到允许开工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其中作业人员张某芝在1号楼楼顶东北角处从事吊篮放线工作。14时30分许,冉某在1号楼楼顶炮楼上工作时听到楼下有人叫喊,向下查看发现张某芝躺在地面,后续张某到场拨打120电话,等待救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某芝,女,55岁,河南郸城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12日15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中山街道报送事故信息,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和中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芝在楼顶安装吊篮过程中,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在楼顶临边围墙处从事放线工作时,失稳坠落至地面(高度约24米),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松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篮安装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其签订承发包合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吊篮安装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张某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从事吊篮设备租赁;未核验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安排无证人员上岗进行吊篮安装作业;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吊篮安装作业的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张某芝,女,吊篮安装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从事临边放线作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张某佳,男,吊篮设备所有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从事吊篮设备出租,未落实吊篮安装作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卢某伟,男,松侠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进行吊篮安装作业现场管理,未及时消除吊篮安装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松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篮安装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其签订承发包合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吊篮安装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松,松侠公司总经理,未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篮安装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吊篮安装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篮安装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松侠公司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发包活动,确保项目承包方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及时签订承发包协议,通过协议内容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分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开展检查,对吊篮安装等高风险作业开展审核、旁站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众辰公司要深刻总结本次事故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定、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强化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力度,确保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必备的施工作业资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要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杜绝事故发生。
松江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5日
政策咨询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