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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新桥上海翊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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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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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10-28
    • 发布日期:2025-09-22

    202572日,在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500弄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新桥新庙三路500弄“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新桥新庙三路500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翊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高公司”),事故发生单位。20191217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Y5903,法定代表人:戈焕青。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花卉、树木、建材、卫生洁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销售等业务。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朱伟,男,44岁,上海金山人,系翊高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新庙三路500弄维保项目管理工作。

    2.张裕春,男,59岁,江苏启东人,从事电缆铺设工作。

    (三)合同签署情况

    2025年4月,翊高公司与诸几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维保服务合同》,翊高公司承揽位于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5001-7号厂房内部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另提供设备或系统的日常保养建议,在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时,提供紧急维修服务等。其中诸几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系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500弄厂房建设方,该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待交付业主。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翊高公司承接维保服务后,由朱伟担任项目经理。该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本起事故中,朱伟组织工人开展电缆铺设作业时,未排查出配电间屋顶桥架未安装牢固的事故隐患,未确保作业人员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登高电缆铺设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张裕春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7月1日,朱伟在对新庙三路500弄厂房巡检时,发现2号楼2楼配电间一根由配电柜引出的电缆未正确放置在房顶桥架上,遂联系并组织工人于次日至新桥镇新庙三路5002号厂房2层配电间从事电缆铺设工作。

    7月2日7时许,张裕春、周为超、谭希才、张逵、朱文荣等6名工人赶至工作地点开展作业,几人先将电缆铺开。8时许,张裕春将所带爬梯靠墙放置后,借助梯子登上桥架,下方四名工人将电缆用绳子捆绑好,将一端递给张裕春,张裕春接到绳子后,沿桥架方向行走并借助绳子拖拽。当下方工人开始送缆,张裕春开始拖拽时,桥架螺丝崩开,张裕春失稳从桥架坠落,高度约4米。张裕春坠落后现场工人周为超拨打120救援电话,张裕春后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救治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松江区新庙三路5002号楼2层配电房,配电房尽头放置两台黑色机柜,中间由排风管隔开,尽头右侧设有一处墙上电源控制箱,控制箱下侧立有一台控制柜。控制柜旁两把梯子贴墙放置,其中右侧长梯顶部接近房间上空设置的桥架,经测量桥架底部距地面约4米。该梯子顶部桥架处右侧约1米处桥架壁面稍向外弯曲,桥架与房顶的连接金属螺栓脱落,桥架托举横梁一端脱落,连同金属螺栓自然垂落在空中。变形桥架下方地面见有一根黑色电缆,电缆前端裸露处中部设有一处绳结,其余绳子散落在电缆四周,并在该处地面见有血迹。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裕春,男,59岁,江苏启东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728时43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公安分局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立即督促事故单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要求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妥善解决家属交通、住宿、膳食等事宜,同时积极为家属和事故单位搭建调解平台,稳妥推进赔偿协商事宜。目前,善后赔偿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电缆铺设工人张裕春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站在桥架上方进行电缆拖拽时,桥架与屋顶的固定连接螺栓脱落,桥架变形致使张裕春失稳坠落,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司法鉴定情况

    2025年73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张裕春进行尸表检验、分析死因。2025年721日,该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病鉴字第239号)。鉴定意见:张裕春符合高坠致头部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翊高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排查并消除电缆桥架未安装牢固、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登高电缆铺设作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朱伟,翊高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排查并消除电缆桥架未安装牢固、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登高电缆铺设作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翊高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排查并消除电缆桥架未安装牢固、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登高电缆铺设作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翊高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管理,压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配发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杜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要积极开展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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