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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洞泾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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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主体: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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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9-05
    • 发布日期:2025-09-05

    20253231212分许,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号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1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查明了火灾事实,认定了起火原因,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茂盛路199号,建筑面积

    14193.75 平方米,建于2006年,原址有6幢建筑。2017年3月报区建管委改扩建并开始建设,2018年12月竣工,共改建为3幢建筑,由南向北依次编号为1号、2号、3号。

     

    1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5层,高度18米,总建筑面积3215.68平方米,实际使用过程中2楼作为办公场所,2楼以上为该厂区员工宿舍。2019年擅自将2楼改建为公寓,将底楼改建为饭店、超市等商铺。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3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4层,高度18.5米,建筑面积5514.69平方米。2019年擅自在屋顶搭建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增加到5900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3号楼:于2017年在拆除原址3、4、5、6号楼的基础上改建为1幢建筑,为3层丁类厂房,建筑面积12454.68平方米。2019年擅自设置插层,并在顶楼搭建临时建筑,包括顶楼临时建筑在内共6层,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汽车美容用品、小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兴地商贸”),本次事故发生园区产权方。200122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089988T,法定代表人:杨某云,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等业务。

    2.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迦壹实业”),本次事故起火单位。20161124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0YD85,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723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 199 号3号楼506 室(租赁合同地址为茂盛路199号7幢5层506室,两处地点为同一地址)。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潢设计、橡塑制品、机电设备等物销售。

    (三)租赁关系情况

    2022年7月7日,迦壹实业向兴地商贸租赁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7幢5层车道东侧506室,租赁面积为105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仓储,租赁日期为2022 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兴地商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主要负责人为杨某云,园区管理经理为李某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厂房出租方,在日常对租户管理中,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及时排查并消除3号楼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的火灾隐患;在厂房建设方面,兴地商贸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对3号楼厂房内部分隔时,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荷载大。

    2.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在日常经营中,公司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1.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3月23日松江区多云转小雨,全区范围内无雷击记录,气温12℃—28℃,西南风3级。

    2.起火经过。2025年3月23日12时许,园区管理人李某明听到园区有人呼喊说3号楼5楼东侧着火了,随即和同事张某林通过西侧货梯至5楼,发现506室的迦壹实业内有明火并充烟,李某明将506室上锁的玻璃门踹开后,和张某林各拿了灭火器将南侧的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为第一报警人。

    (六)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3号楼厂房部分建筑结构、屋顶光伏设备、停放在建筑内的车辆等烧损烧毁。506室迦壹实业内装修装饰、存放的货物、办公用品、监控设施设备等过火烧毁。该幢厂房3层、4层、5层及楼顶部分单位内装修装饰、存放的物品、办公用品、设备等不同程度过火,其他部位及楼层不同程度受火灾高温、烟熏、水渍影响。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造成的财产损失约911万余元。

    2.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辖区共28个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广富林站于12时22分到场, 15时13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三、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对该起火灾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依据如下:

    1.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据报警人李某明描述,其在当日12时许得知3号楼5层起火后,立即与同事赶往现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在表面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2.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当日12时许乘坐3号楼东南侧货梯前往5层取电动自行车钥匙,到达5层后发现走道内充烟,立即拨打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园区负责人李某明,微信显示的通话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07分。          

    3.经询问迦壹实业员工刘某文,火灾发生当日12时许,其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使用电脑时发现无线网络断开,在尝试重新连接无果后,通过办公室东侧玻璃窗发现506 室内充烟,随即通过办公室北侧窗户逃生。      

    4.经调取最先起火单位(迦壹实业)的宽带使用记录,2025年3月23日12时01分19秒宽带设备离线。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依据如下:

    1.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取电动自行车钥匙途中发现3号楼5层东南侧货梯处的过道内充烟,查看烟雾来源后发现506室内南侧过道地面处有明火。          

    2.经询问迦壹实业的员工刘某文,其在发现506室内充烟后,通过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其看到室内南侧有大量烟气,但未发现火光。          

    3.经询问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人员李某明和张某林,两人在发现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内南侧过道靠近北隔墙区域有明火,李某明将506室南侧出入口上锁的玻璃门踹开,与张某林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电话报警,并绕到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火情,在走到506室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     

    4.经现场勘验,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有南北两个出入口,公司内南侧有一过道,过道南侧为会议室,北侧为仓储区域;中部区域东侧为打包台及陶瓷杯等货物,西侧靠近车道处为仓储区域;北侧区域为仓储区,西侧尽头处设置一办公室。506室完全过火,室内的装修装饰、放置的货物、办公用品等烧损烧毁。     

    5.经现场勘验,在506室南侧有一过道,两侧采用轻钢龙骨架及石膏板分隔到顶部楼板下,过道北隔墙的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南侧倒伏;过道南侧的会议室内部分过火,会议室的玻璃门破碎,玻璃门东侧与过道的隔墙上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北侧倒伏,玻璃门西侧与过道的隔墙表面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完好。     

    6.经现场勘验,506室南侧过道紧靠北隔墙下方地面处放置有五个堆垛,堆垛由东向西依次为山核桃油(落地堆放)、香薰(下方为垫仓板)、试香片及胶带(下方为垫仓板)、亚麻籽油(落地堆放)、包装纸箱(下方为垫仓板),均过火烧毁。垫仓板靠近过道侧边缘部分烧损烧毁,地面处有流淌燃烧痕迹。其中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处过火痕迹最重,过火痕迹由该处向四周依次减轻。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内外关系排摸,未发现有人为放火的迹象。          

    2.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放置有纸箱、香薰、胶带、试香片、亚麻籽油、山核桃油等物品,未发现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3.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区域不涉及使用明火,故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506室南侧过道北隔墙上有一开关,用于控制会议室内的照明,除此之外,起火区域无其他开关插座及用电设备。经提取506室南侧过道内的电气线路送检,未发现故障痕迹,故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5.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火灾发生当日506室内有四位员工在场,其中刘某文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其余三位员工在506室不同区域进行打包、分拣作业。四位员工中,有一人有抽烟习惯。据刘某文描述,其在发现506室内起火后,走至东侧打包台处时,发现南侧有大量烟气,未发现火光。据参与初期火灾处置的李某明和张某林描述,两人在发现明火时,火焰仅半人高,两人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李某明在明火扑灭后绕到506室北侧进入查看火情,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根据相关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现场勘验,起火现场符合阴燃起火特征。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03月23日12时许,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物质自燃、使用明火不慎、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的证据,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燃该处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证人询问及排除法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无法排除迦壹实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

    兴地商贸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兴地商贸作为出租方与各承租方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

    迦壹实业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2. 改变原有建筑结构

    兴地商贸3号楼原为3层结构,该单位将原3层改建为5层,又在楼顶光伏设备下方搭建仓库用于出租,导致原有建筑结构发生改变。

    3.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兴地商贸擅自将原使用性质为丁类的3号楼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对外出租使用,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4. 租赁业态复杂,火灾荷载大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内存在办公、生产、储存等不同业态的单位,既有丙类生产车间又有丙类仓库存储易燃、可燃物品,各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在单位时间内释放大量热能。

    5. 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迅速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的各租户间大部分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同时,3号楼楼层之间存在孔洞,缺少有效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分隔材料未能有效阻隔火势高温烟气流的扩散,火势和高温烟气流顺着楼层间的孔洞纵向蔓延至相邻楼层。

    6.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未按实际出租情况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导致发生火灾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扑救。

    7. 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北侧搭建有临时棚,在棚内堆放有大量物品,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原因系无法排除租赁企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园区产权方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导致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在火源管控、人员安全教育、建筑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杨某云,作为兴地商贸的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对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地商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与租户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对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针对不同业态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应急演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厂房内部分隔时防火分隔不到位、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2.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该公司日常经营中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深刻反思,增强忧患意识,强化责任落实。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明悉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1·3”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两起事故各自的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总结,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规律,重点聚焦厂房仓库领域,认真研判厂库房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形势,全面梳理厂库房经营全链条风险点,构建全域风险防控体系。洞泾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深化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厂房仓库违规改建、业态混杂和消防责任缺位问题,推行“拆违、清患、溯源”措施,持续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产权方+承租方”责任链条,积极排查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及时防范化解消防和生产安全风险,强化本地区安全、消防监管职责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抓实全流程管理,严把准入关,形成监管合力。规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前置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核查土地规划、使用合规性,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确保符合准入标准,以源头管理筑牢准入防线;建设相关部门要全链条强化我区在建项目各环节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严查未按图施工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前监管,遏制新增违建。对较易潜藏消防隐患的厂房仓库区域,增加排查人员和排查频次,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的滋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存量违建,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间采用“双检测”等措施确保安全。区经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推动园区管理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源头治理能力。洞泾镇政府要在园区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时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园区入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各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健全长效管理模式,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筑牢安全底线。

    三是认真排查隐患,加强能力提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兴地商贸和迦壹实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针对电源、火源管理、通道堆物、“三合一”、防火分隔、违章搭建、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实施动态巡查和严格火源管控;要聚焦消防管理缺位、违建、业态混杂等短板,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开展深入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清零,同时要结合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危险性类型等具体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是要扩大宣传教育,聚焦基层消防安全,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洞泾镇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针对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结合违规用火用电、占堵通道、防火分隔失效等案例,通过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优化宣教内容供给、拓展覆盖群体范围,系统推进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与应急能力提升。要充分运用普法宣讲、科普讲座、案例警示、媒体曝光、企业信用评价等多元化手段,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效果,切实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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