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松江区中山街道茸兴路1号发生1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中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中山街道办事处组成了松江中山上海四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1·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中山上海四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1·1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上海四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墙体拆除方案,未及时消除工人违反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采取人工推倒方法拆墙的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上海四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和公司”),2021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茸兴路1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7CJU8U21,法定代表人:何伟东,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等业务。
1.何某,男,四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四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2.朱某(男)、吴某(男)、陆某(男)、徐某(男),4人均为临时工,事发时在四和公司进行拆墙作业。
2023年12月28日,四和公司与上海万谷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四和公司租赁茸兴路1号部分房屋用于汽车维修和车辆停放等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13年。
2024年11月10日,四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何,何某联系朱某,叫其找几个工人到茸兴路1号四和公司拆墙。11月11日朱某叫了吴某、陆某、徐某3名亲戚朋友一起过去干活。四和公司没有与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2024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朱某、吴某、陆某、徐某4人到达四和公司开始拆墙作业。拆墙方法是先使用榔头敲击墙体下方墙根位置,松动墙底基础,然后4人站在墙体同侧一起用手推墙,将整面墙向另一侧推倒。下午14时9分,4人一起用力推一面墙时,突然整面墙向4人站立侧倒下,倒塌后散开的砖块将这4人压住。附近人员听到声音后过来查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将4人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松江医院救治。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松江区茸兴路1号西北角,该处为一幢1层平房,平房南面为四和公司的汽车维修作业车间,北侧和西侧为茸兴路1号围墙。出事时,平房东侧外墙、南侧大部分外墙和内部2堵隔墙已拆除,剩西侧外墙、北侧外墙和靠西面的1堵隔墙待拆除,其中,压倒工人的墙体为平房内部中间位置的一堵隔墙。现场地面上四周铺满了破碎的砖块。
事故造成朱某等3人受伤,具体伤势如下。
(1)朱某:多发性骨盆骨折、左大腿截肢、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伤害程度构成重伤。
(2)徐某:左双踝骨折、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3)陆某:右下肢软组织感染、右开放性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腓骨骨折、右多发性跗骨骨折右第二跖骨骨折、右跗骨脱位、有踝距腓前韧带断裂、肋骨骨折,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截止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2024年11月11日15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公安分局、中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中山街道办事处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工人在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墙体附近人工推墙,失稳的墙体向工人站立侧倒塌将工人压住,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和公司未制定拆墙作业方案,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工人违反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采取人工推倒方法拆墙作业的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和公司,未制定拆墙作业方案,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工人违反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采取人工推倒方法拆墙作业的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何某,四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拆墙作业方案,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督促消除工人违反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采取人工推倒方法拆墙作业的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和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案警示,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针对临时施工制定符合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要加强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