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关于设立松江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等8个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10N101202110284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松安委会〔2021〕2号
- 成文日期:2021-10-28
- 发布日期:2021-10-28
区安委会关于设立松江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等
8个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经区领导批准,区安委会决定首批下设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燃气安全、地下空间安全、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等8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如下:
1、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1)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平益斌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松江海关、区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注:各单位负责人已是区安委会成员的,自然兼任专委会成员,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另行指定,下同)
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平益斌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加强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成员单位间的协作配合,提高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2.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和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会商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督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本区有关政策举措。
4.组织审议成员单位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成员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多单位联合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平益斌 区应急局局长
唐 淼 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周永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民族宗教办、区气象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唐淼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宣贯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
2.研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3.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各地区、各行业消防工作经验。
4.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督办约谈。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杨 进 区交通委主任
黄宝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
陈 龙 区水务局局长
成 员: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城镇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胡民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区政府部署,研究安排、指导协调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研究起草本区建筑施工、房屋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3.分析本区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4.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约谈警示。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杨 剑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 主 任:杨 进 区交通委主任
张 真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明办、区气象局、区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真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宣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
2.研究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3.定期召开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5.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计分析,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6.加强水上运输安全监管,定期研判水上运输重大风险,建立健全水上运输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7.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朱明林 副区长
副 主 任:陆 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陆峰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起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3.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特种设备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胡民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区政府部署,研究、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起草本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及工作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3.分析本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4.制定本区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区地下空间安全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严 俊 区民防办主任
成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地下空间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胡民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起草地下空间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3.定期召开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地下空间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空间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职责。
5.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组成人员
主 任:王玮华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主 任:平益斌 区应急局局长
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杨 进 区交通委主任
周永军 区公安局副局长
唐 淼 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专委会成员。
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平益斌同志兼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工作措施》,加强本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统筹领导,研究解决影响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
2.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评分标准、评价细则,分解、分类指导各相关行业领域做好参评工作,统筹推进本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
3.督促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分析评估、督办和整改等工作。
4.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各专委会工作规则
(一)请示报告
专委会需请示报告的工作,由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专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等请示报告,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要事项需向区安委会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由各专委会办公室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请示报告。
(二)召开会议
经区安委会(办)研究确定或向区安委会(办)报备后,由各专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会议通知(函)落款为区安委会(办)的,由区安委会(办)盖章;落款为各专委会的,由各专委会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三)印发文件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文件。以专委会名义发文的,经专委会领导审签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所在部门盖(代)章,并抄送区安委办。
提请以区安委办名义发文,经专委会副主任审签后,按现行文程序办理,盖区安委办印章。
提请以区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专委会主任审签后,按现行文程序办理,盖区安委会印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安全、交通安全、燃气安全、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等专委会与市安委会对口专委会直接上下行文,需协调的,由区安委会(办)统筹协调。
(四)有关职责
经区安委会(办)同意,专委会可参照区安委会(办)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履行对应行业领域的挂牌督办、巡查约谈等职责。专委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可参照区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有关工作需专委会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配合实施的,配合部门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由专委会办公室直接联系;不属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以区安委会(办)名义联系,由专委会办公室报区安委会(办)后具体承办。
上海市松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