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9日,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江区佘山镇昆港公路(沈砖公路往南100米处)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佘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该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佘山镇人民政府组成了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立 ;注册资金:人民币4045.890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业务。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事故涉及的汽车吊号牌号码:沪B87755,车辆类型:中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动机号:LGHWAD1H096606796,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9日上午,松江区佘山镇昆港公路旁(沈砖公路往南100米处),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杨永生安排工人孙华江、王雄飞和黄丕昌配合汽车吊司机杨沈健进行吊装作业。10:10时左右,杨沈健操作汽车吊起吊过程中,吊臂未与上方10KV高压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对吊臂放电,导致下方辅助作业的黄丕昌触电倒地。现场人员见状立即给黄丕昌做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黄丕昌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黄丕昌,男,62岁,江苏省启东市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2020年4月19日,天气为中雨转多云,风力微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松江区佘山镇昆港公路(沈砖公路往南100米处),该处路东侧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沪B87755的汽车吊,车头朝北车尾朝南。路东边绿化带种植着枝叶茂密的香樟树,香樟树上方有10KV高压电线。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杨沈健操作汽车起重机起吊过程中,吊臂未与上方10KV高压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对吊臂放电,导致下方辅助作业的黄丕昌触电倒地,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对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施工安全措施,在监护和引导专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未及时消除吊运过程中吊臂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对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施工安全措施,在监护和引导专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未及时消除吊运过程中吊臂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袁立,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吊装作业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吊装方案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建议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经理卞春蔚、班组长杨永生、安全员陈冲林和吊车司机杨沈健等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整改意见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等较大危险作业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作业方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岗位安全知识,严格对生产现场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