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巩固服务型经济在松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的松江区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向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松江区发改委拟对《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松发改字〔2021〕125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政策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sjfgwcyfzk@163.com
2.电话反馈:37739183 37735715
松江区发改委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附件: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服务型经济在松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的松江区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向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事服务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第四条(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建设和发展,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具体包括:
1.载体类支持:即针对本区园区、楼宇、商业设施创建服务业创新发展星级示范载体(园区、楼宇)、特色商业体、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揭榜挂帅”试点单位(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等给予的财政支持。
2.行业类支持:即针对总部经济、金融服务、影视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以及小微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规上企业服务业升级扩容给予的财政支持。
3.投资类支持:即针对市、区两级服务业竞争性支持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支持。
第五条(管理推进部门和资金来源)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总部经济、特色商业体由区经委牵头负责审核;影视、文化、旅游行业相关支持由区文旅局牵头负责审核;体育行业相关支持由区体育局牵头负责审核;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投资类)、区统计局(行业类)等主管部门采取组成评审小组等方式进行审核,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由区级和镇级财政按照50∶50比例承担。其中,行业类“强链补链”稳增长支持,完全由镇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支持标准)
支持标准根据载体类、行业类、投资类具体支持范围分别进行确定。
(一)载体类支持
1.服务业创新发展星级载体。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在某一个或几个服务业重点领域、某一类服务业集聚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一个或几个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楼宇中,根据设施条件、效益产出和科创要素等因素,择优在全区范围内评定3星、4星、5星级服务业园区、楼宇(统称:星级载体),对首次获评3星级园区的运营管理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获评4星、5星级园区的运营管理主体,分别按照开发(改造)建安费用的15%和2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商务楼宇参照评定,支持额度按照园区的110%发放。
2.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业体。支持打造高品质商业地标,对符合区域发展规划,主题特色鲜明,积极发展首发经济、品牌经济,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具有创新转型带动作用的项目,对其商业服务能级提升、新技术运用、数字化提升等方向,按照投资或开发费用,给予商业体运营主体最高20%,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扶持。
3.两业融合试点单位。试点“揭榜挂帅”制度,由揭榜企业作为两业融合试点主导力量,聚焦制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关键难点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其中:
主导产业突出,服务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松江区产业园区,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其中制造业企业占比达50%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超过15家。或规上服务业总营收超过3亿元。所提课题符合申报规定条件,成功揭榜后,附条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的揭榜课题资助。
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松江区规上服务业库内企业;或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维护等服务中间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在15%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R&D经费支出占比超过该年度松江区平均水平的科创企业、“小巨人”企业、平台型企业等。所提课题符合申报规定条件,成功揭榜后,附条件给予100万元的揭榜课题资助。
(二)行业类支持
1.总部经济。对经认定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参照执行。
2.金融服务。鼓励引进的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融资租赁、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松经营发展,发挥其在金融资源导入、产融结合作用发挥和金融服务延伸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已发布的金融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3.影视文化。对实体入驻并租用办公用房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影视企业,对新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楼宇、空间满一年且租借的办公用房为自用的文化企业,按照已发布的影视、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4.体育产业。被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初创型服务业示范企业。在我区重点发展的服务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等领域中,成立不满五年,创新意识强烈、行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初创型服务业企业,经竞争性评审认定为“初创型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服务业“补链强链”支持。择优支持对我区服务业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做出贡献,纳入或即将纳入松江规上服务业库,且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向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
(1)新引进支持:新注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统计入库、或原注册地在区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迁入本区,且营业收入上年度有一定增长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规模以上标准2倍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本区经营2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从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统计入库,或未在本区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新设经营场所并纳统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稳增长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含6000万元,下同)、增长率20%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上、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增长率15%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增长率10%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批本项支持的企业,支持额度低于20万元的,以“1万元”为支持标准最小单位。支持额度高于20万元的,以“5万元”为支持标准最小单位,并按4∶3∶3标准分三年拨付。
(三)投资类支持
1.市级服务业资金主导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之规定执行。
2.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申报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四)特别规定
1.获得载体类补贴以及投资类补贴并验收通过的企业,可凭相关批文申请G60科创走廊二类及以上重点扶持企业认定,享受相应人才扶持政策。可以优先推荐参与我区“投贷联动”“拨投结合”等原创、初创项目支持新模式,推动金融资源更好服务优质实体企业。
2.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之“载体类”“行业类(强链补链)”“投资类”支持采用单一资金池管理方式,已获批载体类或投资类(含市级)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具备上述三类支持申请资格,支持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单位主动撤销项目满两年后(不含验收、撤销当年),资格限制取消。曾获行业类(强链补链)支持不满三年(含拨付当年)的企业,申请载体类(初创型示范企业除外)或投资类(不含市级)支持的,获批支持金额需扣除已获行业类支持额度。
3.申请行业类支持中新引进、稳增长支持,获批支持资金未达顶额的企业,达到未享受过的支持提档升级标准后,可以申请差额支持,达顶额的,不得再次申请。新引进扶持仅限在我区纳统两年内的企业申请。
4.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并需待项目通过验收或主动撤销后再申报新的载体类或投资类项目。由于项目验收不通过或不具备验收条件造成项目核销的项目单位,自项目核销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5.已获得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前再行申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须退还区级扶持资金。
第七条(支持方式)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公共功能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
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受理工作,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引导资金申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企业和各类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须通过松江区产业发展资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信息、填写《松江区产业专项补贴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载体类”“行业类”“投资类”支持均每年组织一次申报。
第九条(审核)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组织审核,其中,“载体类”“投资类”“初创型服务业示范企业”支持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
“载体类”“投资类”支持,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行业类”支持,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事中监管)
“载体类”“投资类”项目单位应每年度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区发改委负责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街镇(经开区)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载体类”“投资类”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区发改委同区经委、区财政局,所委托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评审,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验收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评审小组将按照程序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四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或者由评审小组办公室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意见,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的。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
引导资金项目评审,以及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引导资金资格。
(一)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
(二)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项目监管、验收过程中以欺骗、伪造、隐藏相关材料、账册等方式制造障碍,或已出现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却明确拒绝或长期漠视撤销项目要求的。
第十七条(市级项目配套)
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服务业行业,房地产开发(不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
对已享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套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已根据其他产业政策进行扶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2021年发布的《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松发改字〔2021〕125号)及各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区此前颁布的服务业扶持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