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传真:021-67736141,信函请寄至: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2楼184窗口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环评许可科 收(邮编:201600)。